河南首次公开庭审普通死刑二审案件(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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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9:2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我省历史上首次开审普通死刑二审案 记者 闫化庄 本报讯(记者 赵珊)昨日,一起简单的死刑上诉案件,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二审。 在以往,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以往,省高院只是针对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开庭审理,而这次是历史上首次对普通的死刑二审案开审。
据悉,这是省高院去年12月7日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后,我省开审的首例死刑二审案。 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潘家玲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指出,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开庭细审两小时 昨日上午,省检察院指派3名检察官担任本案公诉人,上诉人的辩护律师也带着助手准时到场。9时许,上诉人袁永利在三名法警的押解下走上法庭。省高院副院长田立文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此案(如图)。 该案虽然事实简单,但由于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人提交的各项证据以及上诉人的辩护人辩述意见,审理时间长达两个小时。 一审查明事实:袁永利,现年35岁,陕西省澄城县人,被捕前在郑州市惠济区王砦村集贸市场建筑工地打工。2005年5月15日晚上8时许,在外喝了酒的袁回到工地和另一民工刘国备发生口角,跑回屋里拿起买来防身用的匕首将刘刺成重伤。闻讯赶来的工地老板的儿子何海涛将袁推开,袁当场将何海涛刺死。 去年9月8日,此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人袁永利酒后动辄连续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永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海涛的家属经济损失7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国备的家属经济损失1.16万元。 充分听取双方意见 死刑上诉案(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除外),放在以往,只是由二审法院刑庭指派一名审判员和书记员,前去提审被告人,然后再进行书面审理。 本案审判长田立文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最新规定,死刑二审案件需由三个审判法官(个别时候五个)、两个书记员和数名法警共同开庭审理,这正是从制度上保证了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法庭上,听完公诉机关对自己的指控和列举的证据,上诉人一再强调自己“搞不懂法律,不知道咋说”。但他知道这是难得的为自己辩解的机会,于是断断续续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上诉人辩称,是两个受害人的“不仁”在前,他才“不义”。他说:受害人刘国备以前在屋里打麻将不让他休息,两个人就此曾发生过矛盾。出事当晚,他喝了很多酒在外面大骂,刘就出来打他。他气恼不过,就刺伤了刘。而何海涛去的时候,说了句“你敢捅我?”然后就使劲打他的头。当时他已经喝醉,脑子一片空白,就连刺了何数刀。“我的头以前受过伤,他一打我就晕了,我根本不记得把他捅了,我在监狱里蹲了九个多月了,天天都在想这个问题:我那天到底捅他了没有?” 上诉人的辩护律师认为,从主观上讲,被告当时不是杀人状态,而是一种伤害状态,只是一种间接的故意;两个被害人也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本案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11时许,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做准备 记者了解到,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对于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切实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称,这是为最高法院即将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做准备。 链接 死刑复核权“下放史” 1980年2月,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后仅两个多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死刑核准权问题的决定》: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投毒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上述死刑核准权的“分权方案”正式写进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 从1991年起,最高法院又先后将贩毒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广东、广西、四川等5省区高院。 1997年9月,最高法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下放死刑核准权。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