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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近五十年劳教制度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12:00 生活报

  据《工人日报》报道不可否认,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建立以来,对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倡导法治与人权,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这一带有深刻历史烙印的制度,已显得相当不合时宜,到了该改改的时候了。今年初,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另据统计,2003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来自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2004年这一数字变为420名,占全体人大代表的十分之一以上。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6件代表议案建议尽快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可见,劳动教养这一在建国初期特殊历史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制度,在法治观念和人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遭到了各界的质疑。

  劳动教养,是对那些不够刑事处罚或不需要刑事处罚且具有劳动能力的违法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劳动教养必须在劳教场所内进行,且被劳教人员不能回家,也不享有同正常人一样的工作、休息环境,劳动教养无疑是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法律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享有专属创设权。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并不存在真正的“法律”渊源,而是依据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一《试行办法》从性质上来说属于部门行政规章,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规章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而且劳动教养也不是《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的处罚种类。可见,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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