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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大代表建议立法约束警察开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09:43 南方新闻网

  警察何时可开枪?

  省人大代表建议立法制定开枪执法条例,明确突发状况的处理范围

  “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省人大代表朱列玉最近一直在思考这一问题。他准备向今日开幕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提交立法议案,建议制定《广东省人民警察执法权益
保障条例》,明确规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什么情况下不能开枪,遇到群体性事件又该怎样处理。

  法规笼统不利治安维护

  警察,在老百姓的眼中是一个强势群体,但朱列玉也看到了他们弱势的一面。他说,在和一些警察聊天的时候,发现他们有不少抱怨,比如,很多突发情况不知道怎样处理,处理了又怕出问题。就连什么情况下,警察能够开枪,法律也只有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所以很多警察在执行任务的时候,畏手畏尾,甚至于消极怠工,有人说“不干是等死,干了就是找死”,这对社会治安的维护是很不利的。

  经过调查,朱列玉发现,国外的法律对警察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但对于警察的权益保护也是很重视的。所以只要履行了法律程序,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因为职务行为产生的一些不良影响,国家会承担责任。他举例说,去年一个巴西人在英国地铁站里,被警方误认为恐怖分子射杀。

  “同样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中国,就可以认定这个警察过失杀人,甚至是故意杀人。因为你没有证据说明对方就是恐怖分子。”朱列玉解释说,这是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我国的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什么情况下不能开枪?如果开枪造成人员伤亡该怎么处理?

  建议9种情况有“开枪权”

  考虑到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也只是笼统地提到“武器”,没有具体到开枪权的问题,所以朱列玉建议制定《广东省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条例》,其中对于“允许开枪的情况”进一步细化,并明确警察对于造成的结果是可以不负责任的。建议规定了9种情况可以开枪,比如犯罪嫌疑人持枪拒捕。

  朱列玉也坦承,目前列出的9种情况还远远不够,需要相关部门和一线的警察根据实际工作的情况进行补充。当他得知,深圳已经有了类似的规章,立即表示如果具有可操作性,省立法也可以采用。

  警察执法也应有权益保障

  除了“开枪权”之外,议案中对于警察执法中的其他权益也有涉及。比如对于因公牺牲的警察,其配偶的月收入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标准的,由该警察原单位所属政府补足。如果生前需要赡养父母的,该赡养义务也由政府负责。子女可以选择当地一个中、小学优先就读。“一个警察殉职了,他的家人应当活得比他没有殉职时候更好,这样才能让我们的人民警察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

  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也是警察们在行动中比较头疼的一块。朱列玉提出,可以在条例中,专门列出一块明确告诉警察应该做什么,怎么做。

  ○议案摘录 “群体事件中遭暴力围攻警察可开枪”

  代表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警察可开枪射击,对所造成结果不负责任:

  (一)犯罪嫌疑人持枪拒捕;

  (二)犯罪嫌疑人持有具有致命杀伤力的凶器拒捕且可能对警察造成致命伤害;

  (三)为解救人质在用尽其他方法情况下,开枪成为最后手段的;

  (四)针对在公共场所正在实施可能造成多数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嫌犯;

  (五)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或者被押送途中逃跑;

  (六)群体性事件中警察遭闹事分子采用暴力手段围攻且可能造成致命伤害;

  (七)驾驶员不听从警察的停车检查命令,经开枪示警后仍然继续逃跑。

  ——人大代表朱列玉

  深圳设开枪“标杆”

  率先试行《警察通令》,非工作时间不得携枪进公共场所

  警察的开枪权如何界定?深圳市公安局“正规办”有关人士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警察法”、“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此外,深圳警方今年1月在全国率先颁布试行《深圳警察通令》,为警察何时可以开枪提供规范性操作“标杆”。

  据悉,《通令》是管理警队的“法典”,是“警规”大全。《深圳警察通令》对公务用枪的配备、枪支弹药的保管、枪支弹药的申领、枪支(弹药)的携带与使用、枪支弹药的勤务管理与监督检查、警用器械的使用管理都作了规范性的细化,警察可以按照通令的规范要求去操作。

  对于公务用枪的配备,通令明确了配备的范围,深圳市公安局的国保、经侦、治安、刑侦、警卫、缉毒、巡警队、特警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等部门的民警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对于枪支的携带,通令明确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所;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据介绍,通令明确,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据介绍,紧急情形有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

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军事、通讯、交通、
能源
、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民警,危及民警生命安全的等情形。

  据强调,通令规定,遇有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民警命令的;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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