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将相互认可民商事判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0:35 新京报 | |||||||||
相关文件在澳门签署,4月1日起生效 本报讯(记者 廖卫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昨日在澳门签署,将于3月中下旬在两地同时发布,4月1日起生效。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共24条,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安排》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顺应澳门回归祖国后,两地经贸关系不断加强,涉及两地的诉讼案件以及需要到对方执行的判决不断增加的形势签署的。 它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司法协作向更紧密的层次迈出了强健的一步。 黄松有说,《安排》的签署,将使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在另一地得到实现,《安排》的实施,既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又使两地居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据介绍,去年11月底,黄松有曾率领代表团访问澳门,与特区政府司法协助协调工作小组举行工作座谈,就“安排”进行了第一轮磋商,今年1月双方举行第二轮磋商并达成共识。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