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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提议保护男士免受性骚扰入法未被采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3:56 新京报
人大代表提议保护男士免受性骚扰入法未被采纳

  2005年8月24日,李女士在前门西大街一地下通道内卖玩具时,一路过男子对其言语挑逗,并抓伤其胸部。警方对该男子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本报资料图片实习生 柯芸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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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提议保护男士免受性骚扰入法未被采纳

有关性骚扰调查


  代表议案推动“反性骚扰”入法,但保护男士免受骚扰建议未被采纳

  2005年全国“两会”上,283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共9件。人大代表罗益锋认为,近年来性骚扰愈演愈烈。他为此拟订了《关于制定〈反性骚扰法〉的议案》,但在提交之时,他接受其他代表建议,改名为《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他还建议修法时加入“妇女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

  本报讯 “代表提出议案最终推动了这部历时三年的法律修改案的完成,禁止性骚扰入法体现了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昨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如此评价。

  但是她依然希望我国能在立法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启动对性骚扰的专门立法,明确界定性骚扰的定义和相关情况。

  代表建议多数被采纳

  2005年8月30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这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在实施13年后第一次修改。

  这次修改前的2005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罗益锋、姜健等283位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共9件。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办理报告中表示,代表议案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已在修改决定中得到采纳或体现。这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该条款一出台,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不少妇女以此为武器,向性骚扰说不。

  修法时提出“保护男士”

  “作为一个代表,看到议案的内容能写入修改后的法律,我的心情是相当激动的。”2月24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特种合成纤维信息中心主任罗益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最初他准备提交一个专门的性骚扰立法的议案,议案名称是《关于制定〈反性骚扰法〉的议案》。后来在人大代表方新的建议下,罗益锋把议案改成了现在的名字———《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

  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罗益锋代表应邀列席会议。

  罗益锋说,“我当时在小组座谈会上提出,应该在这一条的后面加入‘妇女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没想到,我这句话刚说完,全场哄堂大笑。”

  不过,立法机关最终没有采纳罗益锋“保护男士”的建议。

  罗益锋对记者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是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妇女遭遇性骚扰的比例要明显多于男性,因此他的建议没有被采纳也在情理和法理之中。

  修法历程

  ●2005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表示,禁止对妇女性骚扰已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200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讨论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已加入“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相关表述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2005年12月1日,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

  故事 女模特依新条款起诉性骚扰 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款,最终达成和解获赔6000元

  王珍(化名)是北京某美院的头像女模特。2005年3月,她在教室里配合学生宋杰(化名)作画时,遭到宋的话语挑逗和动作骚扰。王珍当时进行了反抗,并报告了学校,随后就辞职了,自此再也没有回去工作。

  事发后,警方对宋杰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但王珍以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伤害,无法再继续工作下去为由,决定起诉宋杰。

  担心起诉影响夫妻感情

  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北京市第一例性骚扰案。王珍的代理律师李莹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志愿律师。

  前天,李莹在电话里告诉记者,王珍于去年7月初来到中心咨询,当时她说起来就泪流满面,她认为学校管理存在失职(按照规定,教室里应该安排三人以上作画),甚至想追究宋杰的刑事责任,但她一直都很犹豫到底要不要向法院起诉,她和丈夫两人都是典型的“北漂族”,生活艰难。她同时害怕影响自己的夫妻感情。

  李莹对王珍进行了安慰,并向她介绍当时关于性骚扰立法的一些情况。当王珍得知《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写入时,下决心起诉,她希望自己这个案子能对性骚扰立法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她要求李莹为她保密。

  去年10月,王珍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6000元。

  案件最终达成和解撤诉

  “在此之前,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女性只能以人格尊严权、健康权或名誉权纠纷为案由来打官司。而此案以‘侵权纠纷’为案由,无疑为以后的法庭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李莹说,虽然案由没有明确是“性骚扰”,但是在案情中已经阐明这是一起性骚扰案件。

  在审理期间,宋杰多次向王珍道歉,并提出和解请求,王珍最终决定接受道歉及6000元赔偿,并撤回了起诉。

  报道回顾

  ●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禁止对妇女性骚扰已写入修订草案。

  ●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著名性学研究专家李银河、全国人大代表李葵南、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讲师崔克立做客本报与搜狐热线,与读者一起探讨反性骚扰立法问题。

  对话 法律对“性骚扰案”仍有欠缺

  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邓丽称,将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

  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法后的相关影响,以及我国目前妇女遭受性骚扰的状况等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邓丽。

  职场性骚扰比较突出

  新京报:从全国妇联工作中了解的情况来看,当前我国妇女在性骚扰方面主要遇到哪些问题?

  邓丽:通过近年来到妇联反映性骚扰问题的来信、来访,我们发现,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上下级之间,利用地位不平等进行性骚扰的投诉比较多,同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的黄色短信骚扰,群众反映也比较强烈。

  另外,由于性骚扰案件的隐蔽性特点,事后对其进行举证非常困难,有的受害者由于缺少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错失了取证的良机,这也成为保护性骚扰案件受害者、惩治违法行为的难点。

  定性处罚仍待研究探索

  新京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性骚扰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受害者,解决性骚扰案件面临的一些现实困难?

  邓丽: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对性骚扰案件的规定还有欠缺,尤其在事前预防、事后举证、定性处罚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新京报:下一步,全国妇联将如何开展相关工作?

  邓丽:下一步,全国妇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积极参与全国人大有关法律的修改工作,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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