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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宣传不力视同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03:48 兰州晨报

  政府防艾不力视同违法

  本报讯 (记者 赵汇) 3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在总则中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要求在公共场所须发售安全套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吸毒人群的药物维持治疗工
作。

  这些天来,省艾滋病防治中心主任王春道津津乐道的话题莫过于《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出台实施。3月1日,他告诉记者,这是艾滋病防治过程中的一件大事。以后艾滋病防治,多个部门奉行的将不是行政命令,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兰州市性病监测中心主任李莹表示,艾滋病作为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没有特殊药物、疫苗,只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实行全民预防。但同时,推广安全套以及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美沙酮维持治疗等预防措施,又都比较敏感,不容易在公众间、政府各部门间形成共识。此《条例》的出台必将使艾滋病防治走上法制化轨道。更多的人则希望,随着《条例》的出台,为艾滋病病人的生活添上一抹亮丽的色彩。

  政策解读

  医院不得拒诊艾滋病人

  一年前,刘燕(化名)因患腹部肌瘤入住某大型省直医院。本是个小手术,刘燕却隐隐不安,很快这种情绪的不安化为现实的无奈。刚刚取到血液化验结果的主治医生“全副武装”,并在门外招手唤回了正在病房巡查的护士,“快,让她转院!”几乎是命令,语调严肃而紧张。刘燕竖着耳朵听到的这句话让她辛酸不已,很快病房一片清净,所有的陪员和病友都没了踪影;而门外探进了许多脑袋,指指画画……半小时后,闻讯赶来的省疾控中心的专家安慰着刘燕,又与医院积极协调。终于,风波化解了,在省疾控专家的全程陪同、指导下,刘燕的肌瘤得以摘除。这样的尴尬在今年3月1日以前可能随时发生,只因为她是位HIV感染者。

  省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专家席沧海每每谈起此类事情,心情还是难以平静。作为专家,他谈的最多的并不是专业的防治新进展、新研究,而是最应普及的防御手段——面对艾滋病病人或病毒感染者时,多数人的选择只是“匆匆逃离”,人们内心深处那种根深蒂固的恐惧和焦虑使其无法接受艾滋病,无法正视艾滋病病人。对艾滋病病人的歧视,特别是来自医务工作者的歧视,往往会使艾滋病病人感到生存无望,从而可能引发他们产生心理扭曲。他表示,保障艾滋病病人的权益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同时也是对艾滋病的最好防治。

  3月1日,记者从省疾控部门了解到,虽然目前我省的病人及感染者还处在隐性就医的状态,没有人有勇气坦然承认,但若有人怀疑自己感染,都可免费匿名到疾控部门检验。根据卫生部提出的防治艾滋病的有关计划,到2002年底,全国70%以上的县级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进行其他疾病治疗。同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售套机

  今年6月份,我省将在娱乐场所(如洗浴中心、歌舞厅)、理疗院、洗头房、足疗室等单位开展自动售“套”机安装计划推广、动员售套机进入的活动。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等,防止感染他人。

  政府防艾不力视同违法

  《条例》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传防治艾滋病的职责,这一规定使得政府部门如果对艾滋病防治宣传不力,即成为违反法规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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