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既要“重实体”更要“重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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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17:11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管清友 行政 时下,全国“两会”已经召开,3·15临近,各地又开始了例行的检查。但是,我们发现,在执法检查中执法部门也有很多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地方。
比如,北京某些执法部门在检查和没收了一些商场大量违法违规商品的过程中,执法部门既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也没有说明没收这些商品的理由,更没有出据没收商品的证据。而令人不解的是,受查处的一方也没有做任何要求和争辩。凡此种种,在当下中国很多地方,似乎是司空见惯。 这一带有普遍性的事例中折射出三个值得思考的方面:其一,我国执法机关和公民程序观念淡薄,重实体轻程序较为明显,实践中很多案例都证明这一点;第二,我国程序立法需要加强,目前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是我国程序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值得期待;第三,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需要立法者、行政机关、学者和公民长期的努力,这是一个系统工程。 中国的法治化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在实践中,法治化的道路并不顺畅。 以目前的行政执法为例,对其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已经谈了多年,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人员依然我行我素,毫无顾忌。未执法,先违法。由于被执法者的申诉成本很高,或者缺乏法律意识,对执法者违法的现象无可奈何或者听之任之,这也客观上加剧了执法不规范的危害程度。 这其中最关键的是执法者不懂法,不守法,不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公民的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却严重缺位。执法者违规是从源头上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已经成为阻碍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最大障碍。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一个行政权力较为发达而公民私权较为萎缩的长期历史传统浸淫下的背景下展开的,强调规范行政权力,明晰权力边界,厘清法律程序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是对行政程序的规范却显得有些滞后。尤其是在我国公民程序观念淡薄,执法机关追求执法实效而忽视程序价值的现实博弈中,强调程序立法、依程序执法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翼,关乎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国要保持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必须在建立一系列法律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寻求一套规范执法的办法。对执法者的规范需要加强监督,更需要对执法者权力的制约。只有如此,普通公民才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