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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保护私有财产不是私有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4:54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杨得志

  “虽然对一些具体的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但总体上说,物权法出台时机已经成熟。”在本次两会上,民商法专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代表就社会广泛关注的物权法制定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立法应当满足一种社会需求。只要是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而且时机又比较成熟,就可以优先制定。”王利明认为,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巩固了改革开放的成果,推动了改革开放的深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这部法律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而且经过立法机关、法学家和实务部门、社会各界充分交流意见,是几代中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

  目前,

物权法(草案)正在全国人大进行四审,在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时收到了一万多条意见,其中很多都得到了采纳,虽然对一些具体的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但总体上说已经很成熟了,而且几次修改一次比一次改得更好。

  针对当前很多人对物权法(草案)所提出的不同意见,王利明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对物权法不理解所造成的,这也说明我们宣传普及的工作做得很不够。因为过去从来就没有“物权”的概念,最近几年才开始触及这些问题。

  针对物权法(草案),当前有一种重要的反对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会导致私有化”。王利明认为,这不是从专业角度提出的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是纯技术性问题,与公有化、私有化没有必然联系。

  “打个比方来说,你借了别人的东西卖给第三人,买的时候他相信了,这是善意的,要保护。但有些人认为这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把国有资产卖给了一些企业负责人,拿到以后就归己所有,好像无法追回了。但事实上,这是两回事。因为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你没有权力却把它给卖了。国有资产的处分不涉及到这些问题,能不能卖都是政府审批的。所以国有资产买卖不涉及到无权处分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根本不适用国有资产的买卖。”

  王利明强调,“善意取得制度”是技术性很强的问题。关于该制度适用的条件,他已经写了数万字来进行阐述。

  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的做法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这个过程本身也反映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当然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也产生了一些不同看法。”

  王利明告诉记者,物权法在2006年还将继续审议。“可能其中有些问题还考虑不成熟,有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但我个人认为没有推迟立法的必要。我希望通过讨论达到更多的共识,我们将更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民众的意见,并作为法律代表提出这些意见,留待立法机关最后决议。”本报北京3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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