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失地农民权益关键在于谈判权和发展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9:23 南方日报 | |||||||||
京华瞭望 迅之 安徽代表华岩领衔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法》的议案,直指目前约5000万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屡受侵害的问题。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免征
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事件,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一味地去指责被征地农民不懂得维护“大局”,而要厘清各自的责任。 土地被征用有一个背景,就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递进。征地的用途也多由农业用途转为非农用途。而在这一用途发生的转变过程中,土地增值,也就是产生了我们常说的土地级差。而矛盾往往就是纠结于这部分增值收益的分成上面。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利益冲动,经常充当这一增值收益分成的裁判者。问题是,这个裁判并不公正,而是想千方设百计地要把这部分收益据为己有。这是一个层面的现象,原始动机是地方政府的利益冲动。 另外一个层面则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这些地方政府一般不具备区位或物流优势,而为了招商引资,便允诺给予开发商优惠土地政策,甚至在某些地区还出现了无偿土地转让,那么相应的,被征地农民所获得的补偿就很少,甚至完全没有。在此状况下,农民一方面失去土地,一方面没有得到其他可以维系生存和发展的资源,社会矛盾就难以避免地会发生。 “十一五”规划里面建议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合理补偿是如何界定的,是谁来界定?怎么样化解一些地方政府借机和农民争利的冲动?我想,核心就在于农民是否掌握土地改用的谈判权。政府在此过程中所起到的应是公共服务职能,具体体现就是起协调和管理的作用,而不是直接既充当谈判者又充当裁判者。 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相对于工业等非农产业一直是处于弱势地位,价格上的剪刀差依然存在。而如果农民失去土地,那么这个弱势就更加明显。由于农村条件限制,农民接受教育的机会和受市场环境影响的程度都较低,他们在以工业化为主导的竞争背景下,天然地被动。有土地,至少可以保证基本的生存需要,而失去土地,又无社会保障和教育保障跟进的话,必然面临生活困境。 所以,在谈判权之外,又涉及到农民的发展权问题。一个是现实需要,一个是长远需要。围绕这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某些地方政府减少短期利益冲动,改变旧有的政绩观,另一方面则要加快提升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不仅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还应该着手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惟有如此,才能从源头上化解因征地而引起的社会矛盾。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