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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及专家谈物业立法及业主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22:38 新浪网

    谈物业立法的议案

  主持人 : 谢谢舒先生,刚才罗代表专门提到物业立法的议案,能不能请您介绍一下您这个议案是希望《物业管理法》能解决什么问题,这部法和我们正在征求意见和讨论的《物权法》有什么关系?

  罗益锋 :我想是这样的,《物权法》四审稿本来是要在这次代表大会要通过的。但是,向社会各界公布这个法律草案,征集全国的有关建议后,现在看起来距离出台还有比较大的距离,但是从现在的四审稿来看,第76条明确规定的小区设施的所有权,最基本的,这个小区里头,公摊面积,包括电梯间,走廊啊,还有单元的一些厅,社区的道路,草地,这都是公摊面积。因为涉及到现在90%左右是界限不清,法律的初稿里头,就规定了,凡是在售楼的时候,开发商没有明细的是会所或者是停车场等等,或者公用的设施,如果没有明确地说明是开发商投入的,原则上归业主所有。这个法当然现在还是四审稿当中,就是征求意见稿,因为还有不同的意见。

  光有产权的清晰还不够,还要有具体的《物业管理法》,在两年前我提《物业管理法》的时候,因为建设部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刚刚实行两个月,所以还不具备上升为法律的条件,所以当时是从议案变为意见建议提出的,现在经过两年半左右的实践,反映出来的好的方面,还有问题点,也渐渐地暴露出来了。根据暴露出来的问题,学者在这个过程当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包括我们也组织了各种的座谈会,反映了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所以《物业管理法》最主要的就是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如果有物的界定以后,要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物业方面最主要的是定位要明确,他是受雇于业主委员会行使自己的管理,他是要为小区好,而且要让业主所付的物业管理费如何保值增值,他要服好务,而且要把他的财务明晰,我想这主要是在财务方面,业主委员会什么时候成立,一年还是半年,成立要什么样的手续?业主大会多少人才能够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怎么取得合法的身份,向谁备案,也要明确。包括业主委员会的主要成员要具备什么具备条件,因为这个也是很重要的,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

  比如就出现过,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时候,往往只考虑,谁能够积极地为业主交物业费就选他,其实这个很不够的,因为大家不认识,有的就看他现在的职位高低,当然职位高低也可以衡量他的觉悟和水平,但是他职位高在单位往往是比较忙的,他不具备管理这个小区的经验,也不见得有全心全意为这个小区服务的基本条件。所以往往在他没有驾驭全局的情况下,可能会给社区带来不同的问题,比如把原来的物业辞掉以后,新的没有跟上,物业要把原来所有属于他的,当然要拿走。比如供水系统,锅炉房等等,一拿走马上就造成整个社区的瘫痪,包括停水,停气,这个谁也负不起责任,所以《物业管理条例》要双方明确责权利。

  另外光用这个还不够,根据调研,还应该有一个《保安管理法》而且这个《保安管理法》应该明确保安的职责,这个法不单涵盖小区,也涵盖国家事业单位等等,明细责权利,不然的话像现在的现状,往往是谁顾他,他就听谁的,业主和物业发生矛盾的时候,物业让他打业主,他就打业主,这是非常反常的,所以应该有配套的法律明细职权范围,如果越权就是违法。

  当然,一些有问题的小区,也出现了一个真空状态,没人管的情况下,谁来管,就涉及到谁是他的上级单位,有问题找谁,在这种情况下我还提出一个《街道办事处法》,街道办事处五十年出来以后,这个要明确修改,一旦小区出现矛盾的时候,物业和业主双方出现矛盾的时候,他应该去协调指导,避免出现,本来是人民内部矛盾,转向敌我性质的矛盾了。

    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主持人 : 刚才舒先生提到了,作为业主,我们要在现有的条件下维护自己的利益,请您讲讲,普通的业主我们怎么去做?

  舒可心 :现在商品房住宅,实际上是我们国家公民建国50多年来第一次拥有了这种形式的住宅,我们有完全私有的,一家一个院的房子,但是从来没有过公有住宅,所以摆在业主面前的问题,不再是简单的私有财产的管理,而是一个公有财产的管理,这是我们始料不及的,实际上我们没有公有财产的管理经验,一部减物业管理条例大概地告诉了我们怎么做,但是不够细,就导致业主学习和执行的过程当中,有了一些更多是尝试性的工作,尝试就可能走弯路,但是给了我们更多的机会,当然立法了以后,就让大家减少尝试,减少尝试的失败,让更多人的智慧形成法律,让社会更加低成本运转。

  目前我们是这么看的,比如业主大会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代表,但是如果要让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代表的话,会不会发生少数人决策多数人权益的问题。因为这个权益不是减轻负担,是财产权利,一般业主委员会比如五到九个人,如果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放得太大,就可能导致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造成少数人侵犯多数人权利的问题,这是对业主委员会监督的问题。但是又不能不赋予他权利,我相信罗代表提的《物业管理法》都会在这些方面有所进展。

  另外一个,城市商品房住宅的区域化,实际上是政府推行小政府大社会的一个后果,事实上,政府把社区管理职能,不是物业管理职能,物业只是房产是土地使用权,像治安,保洁,这些由过去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像公安局管治安,或者政府的环卫部门换社区的保洁,交给了物业公司。刚开始时的开发商是国营企业,履行一些政府职责是责无旁贷,随着开发商本身角色的变换,变成民营的了,但是管理的决策还在,就使得私营开发商雇佣的保安和业主发生的问题,如果是政府雇佣的保安和业主发生的冲突还好一点,但是是民营企业雇佣的保安他可能向着出钱的人,这些可能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怎么解决,立法当然是最好的办法。

  在这样的立法环境下,我们作为业主团体,其实我们也不是一点办法没有,也可以看到,国内,特别是北京,广州有一些小区,业主维权的效果也是非常好的,为什么呢?我们总结一些经验,就是说,事实上,第一发展商素质相对比较高,他们看到他们这些违法行为早晚要被纠正,晚纠正不如早纠正,现在北京也有开发商把业权全部分离,就是把整个小区的车库啊,全给业主,然后公布出来,一年一百多万全退给业主,这些的开发商是识时务的,因为整个大的环境对开发商是有利的,但是也有一些小的开发商是顾眼前利益,所以我们业主买房子的时候,首先要选好的开发商,另外维权的时候,也要考虑开发商的素质,其实作为业主,这么大一个业主团体,一般一个小区几百个人,我们说实在话很难想象几百个人的财产利益,就被那么几个物业公司的人侵害,而大家无动于衷,这个是我最痛心的,我们这么多人嚷嚷,公共利益被侵害了,不能就指望三千来个人大代表给我们解决,人大代表还要考虑别的问题。所以小区里几百个人的公共利益被几个人的利益集团侵害,我们自己应该反思,用一个教授讲的话说,如果公共利益大家不去维护,就没有公共利益。我加一句话,这个时候公共利益就要被少数利益集团所侵害,侵害了你不去主张,按照我们国家民法的原则,你知道权利被侵犯,你不主张,法院不会来受理的。

  目前我想跟网友们讲,我们老百姓当中还有一个概念,就是他违法了,政府就得来管,这种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如果他违反了刑法,政府肯定管的,但是发展商物业公司在民法形成了对业主的侵权,必须要由我们自己来主张,所以即便是罗先生的议案,有关的法律通过了,他也是一个民法范围的东西,也是需要我们在被侵权的时候,我们自诉的案件,自己主张的,法律上如果写了,假如写了地面停车位都归业主实际上是这样的,地面停车收益归业主,但是我们业主不组织起来,成为业主权利的主体,你就没有办法行使你的权利,你指望发展商白送给你这个东西,没门,没这个好事,我还要告诉大家:一,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这个没错,更要完善我们自己这群人自我维权意识。不光是我们各自的权利受到伤害要维权,这些事情在很多年前就告诉大家了,要维权,现在我们维的已经不是汽车电器的东西了,是一个共有财产,停车位,大家都不去维护停车位,我交五十百块钱,我管交给谁呢,这个就没办法了。

  罗益锋 : 如果更深层次地说,原来的物业公司,有的就是房管所演变的,有的就是开发商。

  另外说到业主委员会,刚才舒先生说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也有业主委员会维权,也有被收买的情况,因为是少数人,很容易被收买,被收买了他就不维权了,所以这种情况呢,各种的问题我们都要考虑到,所以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要总结各方存在的一些问题,用法律的形式让他明细了,明确三方,开发公司,物业和业主三方责权利,恐怕是最重要的。

    业主委员会主任是否应专职化

  主持人 :刚才舒先生说到了,我们目前第一位的是要加强立法,但是在我们现有的立法资源还不是很丰富的情况下,作为业主,我们最需要的是要加强我们自我维权意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是有专门的国务院管理条例,但是我们知道,现在很多业主委员会选出来的主任啊,一些成员他们都没有时间,他们都不是专职的业主委员会职员,我想请舒先生和罗代表谈谈对业主委员会主任专职化的看法。

  舒可心 :作为我个人的看法,就是一个商人干了七年义工,这本身就不正常,这是我们国家转型期发生的现象,有些人不务正业,像我这样的学计算机专业,然后弄这个事,这是转型期的问题,大量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确实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工作,因为他也需要挣钱养家糊口,他有自己的专业,另外物业管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也需要有极高的技术水平的。

  比方水电设备的维护保养,你要监督物业公司,你比他还要精,你才能监督到他,但是我想说的,实际上业主委员会大会,如果赋予业主委员会主任足够的权利的话,实际上是可以聘请专门律师的,实际上也能很好地解决日常的工作,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他们只是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履行表决权,可以干活的,我们也可以用一些叫做

公务员的这些人,秘书长啊,当然委员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业主,这是没办法的,不可能让非业主的人干业主委员会委员,但是业主要给业主委员会足够的经费,所以可以用职业化的成员,或者是半职业化,我告诉网友们,聘请职业化的时候,千万从小区外面聘请,从小区里面聘请的时候容易有利益冲突,不是说水平不高,而是他容易和自己的利益搞在一块儿了,这样他工作起来就不是特别公平,而我们纯粹花钱向社会购买的服务,服务提供者是为钱而来的,而不是为所谓的正义而来的,他只会受我们甲方委托,如果是这个小区的业主,他可能不要钱,他可能要自己的正义,这样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就可能不会很好地执行下去,这是我的经验。

  罗益锋 :我想说的是,最关键的,除了成员具备的条件要仔细考虑,他不能是清一色的,比如都是国家的公务人员,都是非常繁忙的,而是应该有不同层次的,他有不同的责任的,而且是有分工的,有对他的分工能担负起责任的,而且更重要的,我认为就是业主也好,也要有监督,如果没有监督,将来不管是聘请外来的,还是我们业主自己,都有问题,因为你聘请外来的,物业公司也可以收买,在目前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做得出来,既然对业主委员会的某个成员能这样做,同样对外面聘请的,他也会这样做的,所以关键要有一个监督,责权利要非常明确。

  舒可心 :咱们活跃一下气氛,我先反对罗代表一个意见,实际上罗先生提了一个非常好的前景,就是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该由不同行业的,不同层面的人担任,可是这实际上是我们的愿景,因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是纯粹民主化的,业主们最终把票投给谁,我们没有办法,所以罗代表这种想法我们没法实现,实际上罗代表的意思是告诉大家选举投票的时候,不要把票都投向国家公务员,这也是我们实践中,如果你都投给某一个律师,这也不可能,他们之间也可能打起来了,如果有一个律师,说话就可能信,如果有八个律师,就可能打架了,说监督,我完全同意罗代表的意见,其实监督是我们这几年提得最多的词,没有监督的工作是干不好的,这个不仅仅是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我想告诉所有的业主,监督不光是业主的责任,也是我们国家公民的责任,公民应该认真监督我们的人大代表,看看他们是不是在按照竞选的时候向我们承诺的那些在监督着政府,在实现着我们的愿景,这个非常重要,现在像罗代表这样的,每年有五百多人见面的话,一天要见两个,相当的累,人大代表是不是至少应该要达到什么样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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