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搞好小区建设是业主及物业共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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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22:38 新浪网 | |||||||||
物业与业主如何共同建好小区 主持人 : 是不是告诉您了,罗先生。 罗益锋 :他提供了很多,我们在讨论问题的时候,我们要撇开,现在的业主和物业,从对立的角度来看问题,不要抛开这个,首先呢,物业是最了解这个小区人员的组成,他应
所以,搞好这个小区是双方的,应该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双方都往这个方面努力,我觉得近几年,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已经比较透彻了,一方面立法做了一个准备,另外呢,包括上一次我们在上地的时候,通过讨论,大家都提高了,业主的代表也提高了自己的认识,就觉得我应该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才不辜负社区业主的期望,开发商也应该注意,我这个位子,包括物业,我是以服务为主的,我要设身处地地为业主考虑,所以如果这样的话,我想对我们的将来建立和谐社区是很有用的。 政府在业主维权方面的责任 主持人 : 我想问一下,最近一个比较大的社区的问题,美然动力那个小区到这个地步,垃圾堆了好高,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开业主大会的时候,来了不到二十人,这个症结在哪里?你们两位的看法呢? 舒可心 :我先说,因为罗先生也是深入调查了,也和业主进行了交流,我也几次去哪里看了一下,我现在想说的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在业主大会,如果业主们不参加业主大会,就像你说的只来了几十个业主,说明什么问题,能不能说明业主不想要物业公司?我想请政府部门反思这个问题,就是说,如果面临着一个物业管理的真空状况,法律的权利告诉业主们,要选物业公司得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这个时候没有人来选,能不能说业主不想要物业公司,实际上业主们想要,我想问,说这句话的人,你凭什么,我们说谁主张谁举证,你的证据在哪儿。其实一千七百多个业主,他们并不关心有没有物业公司,不关心,那就没有物业公司,没有物业公司,大家就享受没有物业公司的水平,直到大家认为想要物业公司了,三分之二的人会来投票了,所以我们的政府还留着过去,愿意为老百姓,为民作主的想法,如果你再为民作主的话,过去我们党要为民作主,党要承担费用,作主的人是要拿来钱帮咱们做事的,今天的为民作主是另外一回事,你要选一个物业公司,让业主们出钱,就难上加难了,中国的管理共有财产,如果你不习惯使用民主的办法,你就要承担这个后果,大家都不选,不选就没有物业公司,没有物业公司就可能没水没电,没水没电你就选,这个时候我更呼吁,罗代表我跟他谈过,我们要呼吁政府成立一个应急预案,当小区里发生物业管理真空,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时候,而不是少数业主的利益,政府应该出台,拨付紧急的专项款。 罗益锋 :从法理上是对的,同样有一个社区,五千人的社区,其中有两栋楼是农民的回迁的房子,他们因为收入比较低,交不起物业管理费,就出现了像刚才说的现象,他们的管理费,物业管理费都要摊在这五千人的小区里头,等于由其他业主付他的管理费,这个也是值得注意的,这个就是责权利不明的问题,但是他又是一个弱势群体,他确确实实交不起高额的物业管理费,但是作为人民的政府,一旦没有经验,像美然动力小区这样,你又不能不管,管的话也要从实际出发,因为我们毕竟还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人民的政府,有些事发生了,这么大的小区已经造成了很不稳定的因素的情况下,我觉得人民群众是可以谅解的,你看这么多的钱,最近才逐渐恢复正常,因为毕竟是在冬天,而且是在中国的传统节日发生的,所以恐怕从法理还要考虑到现实的情况。 舒可心 :我补充一点,关于罗代表说的农民的回迁房的问题,实际上政府以前的政策是由开发商来为这些人承担物业管理费的,只是因为这群农民兄弟没有能力组织起来,实际上替他们交这个物业费的业主也没有能力组织起来,就变成了不交费就不交,给人家垫了就垫了,实际上政府有规定,农民的回迁房物业管理费是由发展商垫付的。 再一个罗先生说了,在我们的传统佳节出现这样的事,政府应该怎么做,我希望政府在立法的时候有一个机制,有一个评估,比如有多少人大代表,或者有多少初级法院评估他进入了相对的紧急状态,可以动用这个钱,不可以由官员自己来决定。 主持人 : 是不是有一个政府的权利的边界的问题,什么事应该管,什么事不应该管呢? 舒可心 :对,政府在什么情况下确认这个小区进入紧急状态,比如非典的时候,如果这个楼政府强行禁止进出了,这就赋予你这个权利了,发展一个法律的程序,这个时候才能动用纳税人的钱,实行管制,否则的话,今天给这个小区钱,明天就有另外一个小区学这个,他也不交物业管理费。 主持人 : 罗先生,您能不能考虑通过物业管理法的方式。 罗益锋 :将来如果没有一个违反,一旦出现这种状况,都依赖于政府,也是一个连锁反应啊。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解决,例如,乡政府可以从管理费中逐步回收这笔资金。另外,在构筑和谐的社区当中,确实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要考虑的,物业跟业主,特别是物业方面,物业也应该有退出的机制,不但是有被辞退的情况,也应该有一个资源选择,比如他管理一段时间以后觉得亏损了,或者出现了很不和谐的情况,他也有退出的机制。 当然退出以前须有一个审计,就是我刚才说的,包括物主委员会如果他涉及到一些钱财也应该要审计,所以这样能够有法可依,大家退出的时候非常清晰,产权清晰,这也是一个我们立法值得考虑的方面。 主持人 : 我们给一点时间给我们的新浪友,网友非常活跃,其中有一个网友提了这么一个问题,说他在朗琴园入住几年了还没有业主委员会,原因是开发商素质太低,阻挠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还经常打业主,业主人都已经绝望了,请问两位怎么办? 罗益锋 :这个也是矛盾的焦点之一,我这次两会之前,接到上海,还有其他城市的业主的来信,按照政府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选出的合法的业主委员会,但是上级单位不给备案,包括这种的,这些问题呢,包括投诉,就这个事情投诉,法院不予受理,也有这种状况,所以在目前法律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这个问题,确实已经到了不能不加速立法的进程的时候了。这次讨论对制定相关法律是非常有益的,但是我们比较多的谈到业主的维权,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该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作到责、权、利明晰。 舒可心 :关于朗琴园的问题,说实在的,你们朗琴园有一个业主网名叫利人,多年前,我就被她请去,在你们小区组织召开过业主会议,要召开业主大会,可惜的是业主的参与度极低,现在成立业主大会不是开发商能阻挠的了的,如果开发商不参加仅仅由业主们就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关于打人的事,和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关系,这个应该更激起我们成立业主大会的动力,压迫越深反抗就越有动力,我想跟这位网友说,回去问你们的利人姐姐,什么时候再开一次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浪潮行动,一定能成立,只要有足够多的人想成立,一定能成立。 主持人 : 今天时间差不多了,我们两位嘉宾从立法、业主自主维权,以及政府责任的角度谈了很多看法,让我们受了很多启发,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