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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0:03 中国网

  中国网消息 在3月10日举行的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政协委员陈勋儒发言时建议中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陈勋儒的发言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需完善行政立法机制》。在这次发言中,他建议尽快修改完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他说,首先是健全行政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建议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立法监督工作,对
提交的行政法规、规章作实质性和程序性审查,如果发现问题,应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撤销。这样做,可以有效改变目前备案审查制度中只“备案”、不“审查”的局面,及时修订或废止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互“打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其次是建立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司法审查机制。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只允许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而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实际上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规范性行政文件),如果不当造成的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赋予相对人对行政立法这样的抽象行政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赋予司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也是WTO具体协议的要求,符合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建立起我国的司法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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