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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东代表:应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0:0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曹智、李宣良)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你是否经常遇到个人信息被泄露带来的尴尬和麻烦?“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全国人大代表张学东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信息时代的到来,特别是互联网和新闻媒体蓬勃发展,使得原本隐秘的公民个人信
息,越来越容易向公众暴露并被大量利用。“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个人信息如何被法律保护,成为一个新的问题。”张学东说,现实生活中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环节越来越多,在个人简历、求职信、银行开户、网络注册、住院、填写各类表格的过程中,包括姓名、年龄、血型、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许多个人信息都有可能泄露。

  张学东介绍,目前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比较薄弱,基本属于一种“间接保护”。我国还没有针对个人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在《民法通则》里,也没有规定隐私权的相关内容。而且,目前我国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是一片空白。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法体系,按照国外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一般“除非经过本人书面申请或预先的书面同意,任何办事机构都不得通过任何通讯手段,向任何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泄露记录系统中有关个人的任何记录”。否则,法律机构将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张学东建议,我国也应尽快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使泄露和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为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至少在以下五点应予以明确规定。”张学东说,一是将所有能识别出个人的信息,都列为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包括个人的图像、声音等也应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二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设立“侵害个人信息罪”,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三是对刺探私人情报信息、擅闯私人住宅、跟踪私人活动等等,明确追究法律责任;四是明确对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五是对擅自公布、恶意宣扬他人隐私等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造成名誉损害后果的,应明确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老祖先自古就有‘非礼勿听,非礼勿视’的优良传统。”张学东说,“在现代社会,只有当个人信息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尊重,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和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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