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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应当要以尊崇民意为灯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0:00 新华网

  沈 峰

  “现在的立法模式导致‘立法主体’就是‘执法主体’,应该采用专家委员会立法模式,打破部门立法现状”, “这样更客观,可操作性更强。”3月10日在吉林代表团全体会上,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说。(据3月11日《新京报》)

  “打破部门立法现状。”这位人大代表的建议非常好。然而,“采用专家委员会立法模式”来打破部门立法现状,我认为还应当有所完善。无论是怎样的立法模式,都要以尊崇民意为基础。虽然,从技术上说,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因此需要专门的机关起草、审议和颁布。但是,这只是解决了“怎么立”的问题;更重要的还在于“立什么”。而要解决这个“立什么”的问题,根本的途径就是抛弃过去几个专家学者和圈内人士闭门造车立法的做法,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最大限度地广泛集纳民意,以主流民意作立法的依据

  诚如《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事务管理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民主因素特别是直接民主因素,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事务成为新的制度价值追求和民主判断标准,程序公正的法治理念逐渐确立,直接体现民主参与精神的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越来越多地运用于立法实践。

  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国立法案一件接着一件,而且都是事关国家基础制度建设的重大立法案。先是事关资本市场根本制度建设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修改草案,接着是分别关乎我国人权和物权保障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物权法(草案)》。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草案都是在全国人大充分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形成的。立法者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和格外注重民意诉求的举措,成了人大立法活动中的最大亮点。

  立法机关这一尊重民意的举措,令已经习惯了专家和部门立法、释法的人们耳目一新,也确实有助于国家立法活动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民主化。如果所立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本身有欠缺,本身不够周密、公正,执行中就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以往有的地方性、行业性法规,由于听取民意不够广泛充分,就导致存在偏重某一方利益而顾及相关各方权益不够等问题,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些被动。

  由此想到依亚里士多德的经典阐述,法治的要义应包括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一是已有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一部良好的法律,必是充分尊重并体现了民意的法律,这是法律作为一项“公共产品”的应有之义。同理来看,立法是法治建设的源头,而只有确保了源头之水的纯粹与洁净,才能保证下游水质的安全。而立法是需要足够的优良资源的,其中民意资源尤为重要。

  任何制度和法律最终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即它需要以人为对象并通过人去实施。当这些制度和法律能够表达民意、代表民意时,这些制度和法律就能得到人民的认同、拥护和支持。推行这种制度和法律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度,以最低的社会成本获得最高的社会效率。因此,我们理应让民意成为立法的灯塔,让民意的灯塔尽可能地指引我们在法治之路上前行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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