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院长建议犯罪时已满70者不适用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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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9:52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二日电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向大会提交修改刑法议案,建议设置死刑适用主体年龄上限,犯罪时已满七十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在适用主体上把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排除在外,但是对其适用主体的年龄上限并没有进行规定。江必新认为,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死刑不能适用于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且已被许多国家采纳。
江必新同时提出,基于中国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以及现实情况、公众的价值观念等因素,在目前完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但除毒品犯罪外,对走私、盗窃、贪污、受贿、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贪利犯罪死刑应当逐步废除。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遏制,关键在于健全经济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应废除绝大部分贪利型犯罪的死刑。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江必新认为其生理心理尚未发育完成,应当坚持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加大保护力度。他建议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和暂缓判决制度。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