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惩治学术腐败需还学术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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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9:47 南方日报 | |||||||||
迅之 汪春兰代表、李主其代表、石四箴委员都提出了惩治学术腐败必须推动立法的建议。以法律来约束学术腐败,是一种后发性的威慑性的约束,但是倘若如果现行的学术评价和认证机制不更改的话,依然以论文数量、科研成果为导向的话,学术造假恐怕法律也会力有所不逮。
我的一个担忧是,法律是刚性的,而学术则有着很大的自由的空间,法律讲究的是“无规矩不成方圆”,学术却是需要打破一些固有范式,以实现学术创新。而没有学术自由的学术创新最有可能导致自欺欺人的虚假学术繁荣。你不可能设想,先验性地设定一个规矩,你按照这个规矩来操作就是创新,否则就是不尊重科学。如果事先能够按照某个规矩或者指导思想就能有超越性的创新,那真正意义上的科学也就不需要存在了。 出现学术腐败后,以法律来惩处之,是对症下药,但仍需要分析原因,否则,纯粹靠威慑,并不能从根子上铲除。不少学术腐败并非完全是个人主动行为,一大根源在于现有的评价体制是急功近利的成果指向型的。由于个人学术命运和待遇都和学术成果连接在一块,所以许多人迫切需要出成果。而正如田静委员所说,科学需要“发愣”,如果疲于出成果,疲于为出成果而四处造假或者公关,那么腐败就在所难免了。 学术理应有一个宽松和自由的环境,废除掉那种唯成果是从的学界政绩观,给予学者和科研者以能坐冷板凳的时间,注重他们从事研究的过程的钻研精神,而不是命令式的必须拿出什么成绩来,这才能可能导致有超越性的成果出现。否则,把爱因斯坦放到我们的现行学术评价和激励机制下,那也充其量在国内混混日子罢了。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