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女代表就何为“消费者”起争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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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0:18 南方新闻网 | |||||||||
何为“消费者”代表起争执 广东两名女代表同时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如何界定“消费者”各持己见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实习生安克伟)职业打假人应不应该保护?为了经营目的购买商
1994年起实施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邓明义和陈紫芸,这两位女代表前日各自提交议案,建议修改《消法》,重新界定“消费者”。虽然都是重新界定,但如何界定却各持己见。邓明义认为,目前《消法》关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定义太狭窄了,应该改为“只要合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均属于消费者”。按照现行《消法》,商铺购买者不算“消费者”,邓明义觉得这种界定很不合理。陈紫芸则认为,目前的界定还不够精确,让包括职业打假人在内的很多人有空可钻,所以建议再加上一个限制“不以经营为目的”。 对于王海一类的职业打假人,陈紫芸也认为他们钻了空子,但钻的是商家的空子,“商家做好了,质量过关了,还怕什么?”所以,只要是合法购买,也应该受到保护。更具有戏剧性的是,两位女代表都来自佛山,是非常好的朋友,经常结伴去开会、吃饭。邓明义告诉记者,广东代表团议案组见她们所提议案属同一领域,还曾动员她们合成一个议案。但“因代表签名不统一就没合,要尊重其他代表的意见!” 前晚,两人才得知双方的观点差别这么大,还在一起切磋了一下,最终谁也没说服谁,各自保留意见。 PK界定”消费者” 只要合法购买就算是 记者(以下简称记):您怎么想到提这样一份议案? 邓明义(以下简称邓):现行《消法》有些规定不太合理。佛山有10多位市民花1400万元从某房地产公司购得商铺,双方签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开发商欠贷不还,法院查封了这些商铺。为此,市民起诉,但法院认定商铺购买者不算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为什么购买住房就认定为消费者,而购买商铺就认定为不属于消费者? 如果严格按照“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来判定是否是消费者,那购买同样的商品,会因购买目的不同所受法律保护却不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又如买月饼,可能是自己吃,也可能是送人。 记:您觉得消费者应怎样界定? 邓:只要合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均属于消费者,权益就要受到保护。商品面前人人平等! 记:对于王海这一类的职业打假人,您觉得属于《消法》保护的消费者吗? 邓:只要合法购买,就应受到保护。社会上应该多些这种人,给造假单位一些教训。 记:有代表提出对消费者的界定,应该限制“不以经营为目的”,您怎么看? 邓:只要合法购买,花了钱就应受保护。这个购买目的很难拿出证据,另外买房子,你可能初衷是为了自己住,但后来又出租了,怎么办? 知假买假索赔就不是 记者(以下简称记):您怎么想到提这样一份议案? 陈紫芸(以下简称陈):假商品大家都会碰到,我作为省消委会法律委员会的成员,也了解过一些投诉。现在的界定让王海之类的“知假买假者”大钻空子,而一些急需法律援助的人却得不到保护。 记:您觉得应该怎样界定? 陈:消费者就是指不以经营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记:像王海这样的一类人《消法》应该保护吗? 陈:他们知假买假,这个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他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有名利的嫌疑在里面。 记:有人认为,只要合法购买就应受《消法》保护,商品面前人人平等。 陈:《消法》突出的是保护消费者,消费者一般是为满足生活需要。如果是出于经营的目的,完全可由《合同法》来调整。比如说去买一批商品,他肯定为了生产的需要,完全可以签订合同,这个就可以由《合同法》来调整。 记: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可以约束企业,应该保护他们。 陈:不保护他们,并不是说不赞成打假。这个不能由个人来完成,应交给社会组织比如消协。我在议案中也有提到确立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利。由消费者协会代表同一类型的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这样能降低消费者救济成本。 正面交锋谁也说服不了谁 “紫芸,记者说我们的观点几乎完全相反,我们可以讨论一下吗?”前晚,邓明义得知两人观点“迥异”,决定跟陈紫芸探讨一下。陈紫芸虽然有些感冒,还是接待了邓明义和记者这两位“不速之客”。 陈:我的范围比你的要狭隘一些,你的观点是只要合法购买的,就是消费者;我的强调了不以经营为目的。 邓:但是如果强调购买目的,这个目的很难鉴定,就会给法官很大的空间。 陈:通常带有经营性质的都不是买一个,而是单位去买一批,消费者指的是个人。 邓:但是单位去买,只要是合法购买,也可以保护呀,为什么不行?单位买的东西,也有可能是发给个人的。 陈:是应该保护,但不是《消法》保护的范围,应该由其他法律来调整。如果是经营性质的,应该通过《合同法》来调整,比如说炒房的就不能受《消法》保护。 邓:这个不一定要《消法》去限制,可以通过税率来限制。在买房者问题上,花了一样的钱,就应该享受同样的权利。 陈:消费和经营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不是绝对的。你说难鉴定,那就看法官的裁决。 邓:不能给法官太大的空间,这里面会有人情的。 陈:法官也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嘛。 邓:另外我还觉得不能限制为“满足生活需要”,比如,你买月饼,可能是自己吃,也可能是送人。 陈:赠送物品礼尚往来,其实也是一种生活需要。 邓: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应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 陈:能扩大范围当然好,但大了也会产生新问题,就怕应该保护的消费者没有保护到,让一些人比如职业打假人钻了空子。 邓:如果市场规范了,职业打假人也没空子可钻。他们其实还是可以约束市场的,至少企业不能有什么“把柄”落在他们手里。 “明天我起床还叫你吗?”刚刚结束“激烈”的交锋,邓明义忽然话锋一转。陈紫芸点点头,昨天感冒吃了点药,可能会睡得很沉,起床就拜托你了。 众说“消费者” 职业打假人: 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了 王海:现行《消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并无问题,只是部分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消费应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种,生活消费才算是个人消费。至于法律应否保护职业打假人,王海表示,人们颠倒了打假赔偿的因果关系,不是因为打假才赔偿,而是有假货才赔偿。 专家: 国际上消费者含义广 中国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什么是“消费者”?国际上的定义越来越宽泛,扩展至资源(包括空气、教育、卫生等)的所有享用者,而不是强调要有“购买”行为。我国如何定义,需要结合国情。有人呼吁修改《消法》,我认为这挺好。 市民: 买了商品就算消费者 市民李小姐:我花钱买了商品,我就应该是消费者。买来的商品不管用作什么目的,都应该得到《消法》的保护。 市民王先生:我赞同修改“消费者”的定义,现在的定义过于狭隘了,网上购物、金融领域中消费的当事人都算消费者,应受到《消法》保护,而不应设定“不以经营为目的”的前提。 本报记者严艳实习生钟山 案例 知假买假十次索赔有九次败诉 2001年,职业打假人贾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深圳南山沃尔玛对他购买的滑板车退一赔一,结果却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被判败诉,还要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前期调查的1万元费用全打了水漂。 贾朕回忆说,2001年,他发现南山沃尔玛出售的一种滑板车是“三无”产品,于是他开始展开调查。他一路从深圳调查到东莞,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终于掌握了确凿的证据。之后,他在该超市一口气购买了2000多元的滑板车,并根据《消法》向沃尔玛索赔,要求退一赔一。法院的判决却令贾朕失望至极:贾朕败诉,并承担90%的诉讼费用。沃尔玛所售滑板车确属假货,但只需承担退货责任和10%的诉讼费用。 知假买假并索赔的这类官司,贾朕在2000年下半年到2001年上半年就打了100多场,90%都以败诉收场,原因就在于职业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费者。 贾朕说:“大部分法官都讨厌我这样的职业打假人,有时同一个法院判相似的两个案子,会一个赢一个输。” 本报记者刘晓燕 图: 邓明义(美的集团高级工程师) 陈紫芸(致公党佛山市副主委、天爵律师事务所主任) (南方都市报)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