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被羁押13年无罪释放 是否错案尚未定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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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6:07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今天在采访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时意外获悉,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南“胥敬祥案”并没有完全画上句号。他说,胥敬祥案只是发回重审,并不能得出该案是冤假错案的结论。 去年3月15日,河南省鹿邑县检察院在河南省检察院督办下,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胥敬祥被监狱释放,重获自由。至此,河南省首例无罪抗诉案终于尘埃落定。此前,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尚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去对胥敬祥判定的“抢劫盗窃”罪名是缺乏事实根据的。他说,检察机关发现,所谓的犯罪团伙成员并没有找到,罪犯的作案工具也没有被提取,作案涉及到的赃物也没有被起获,因此案件本身存在的客观真实性受到怀疑。本着对案件真实性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河南省检察机关认为这起案件对胥敬祥的定罪是一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案件。谈到这起错案发生的原因时,王尚宇检察长认为,十几年前的执法理念有许多与如今不同,不像现在“疑罪从无”,当时“有罪推定”的观念在执法人员心中根深蒂固。 但是记者在随后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的采访中意外获悉,李院长并不认为现在就能给该案下冤假错案的断语,该案只是被发回重审,原因是有几个涉案事实不清楚,而重新审理并不等于说明这个案件是错案。他说,在政法委协调会议上,决定对此案继续侦查,究竟是不是错案,应该由审判机关说了算。 从李道民院长的话来看,案件并没有定论,然而,在此前对该案件最终结果的媒体报道中,几乎都是“胥敬祥案”落下帷幕、画上句号之类的说法。 胥敬祥案的主诉检察官蒋汉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面对13年来都无法查清的事实,再次发回重审,只能是将案件挂起来,事情拖下去,不符合疑罪从无、有错必纠、有错快纠公正效率司法原则。 他说,当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在撤销了对被告人有罪判决的前提下,决定对这个案件发回重审。实际上,整个案件的审理重新回到了一审阶段。省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该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决定对该案件撤回起诉,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因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后,对被告人做不起诉处理。他介绍,胥敬祥案正是这样处理的。 他说,否定有罪的权力并不是法院独享的。在刑事调查和诉讼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司法机关对事实证据进行不断的筛选、排除、肯定或否定的过程,侦、诉、审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对案件的诉讼都有终止权力,检察机关拥有对案件的不起诉权,这种权力是兼有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权力。因考虑到事实证据不足,检察院在法院审理之前就撤诉的做法,在蒋检察官看来,并没有对法院裁判权造成侵犯,而是对法院是否履行裁判权的一种监督,是一种积极的处理方式。“一旦检察院撤回起诉了,实际上是从程序上阻断了诉讼,而且从实体上终止了诉讼,因为法院已经失去了对被告人的审判基础,这意味着对案件的终极性认定。”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实习生 邢佰英 本报记者 万兴亚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