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四年怨声不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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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6:1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刘世昕 吴刚代表清楚地记得去年底看过的一个新闻节目《七年鉴定坎坷路》,讲述的是南京市民张家福为医疗事故鉴定历时7年,经南京市、江苏省、中华医学会三级鉴定,最终才由中华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在一场医疗事故诉讼中获胜。
让吴刚代表记忆犹新的另一个事实是,有媒体报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4年以来,上交到中华医学会处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鉴定结果都跟地方完全相反。 地方的鉴定被送到北京的中华医学会鉴定后结果就会完全相反。吴刚代表认为,其中关键原因是在现有制度下,聘请鉴定专家回避不够,不能保证实体公正。 翻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暂行办法,其中规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 关注到这个问题的还有傅延华代表,这位法医出身的山东枣庄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常常被作为专家邀请参加医疗事故的鉴定,在长期实践中,他也感觉到把医疗鉴定的专家库圈定在本地,必然影响公正。 2005年下半年,傅延华代表开始调查现有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弊端。在积累了案例的基础上,傅延华在当地召开了两次座谈会,一次座谈的主角是经常参加医疗鉴定的专家,另一次被邀请到会的是医生和曾经申请过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 傅延华说,两次座谈会,大家对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本地化”的规定都有抱怨。 另一个被认为可能会影响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是——鉴定结果由专家组合议后集体决定。傅延华认为,集体负责的结果是:如果出了错,谁也不用承担责任。 吴刚说,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暂行办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谁来监督,怎么样监督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 吴刚说,本地的医学会一般是由本地医务界人士组成的,为本地医务人员服务的社会团体,负责其管理、监督工作的卫生局又是各级医院的上级,与医院是一家人。这种裁判员与运动员一体的机制,又怎么能真正行使监督? 吴刚介绍说,经常是医患双方抽出鉴定专家编号不久,医院一方就到各专家处去走访,患者徒唤奈何。鉴定过程无人监督,鉴定之后又无权威部门复核。只有在必要时,中华医学会才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吴刚称,应该建议卫生部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暂行办法,允许跨地区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使回避更彻底。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医方具备医疗体系、充足的医疗知识,是强者,而患方是弱者,医疗事故鉴定大可不必非要进行属地化鉴定。医患双方也可协商选择异地有权从事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进行鉴定,不必是当地的医学会组织当地专家鉴定,以求公正。 针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监督空白,吴刚认为,应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鉴定全过程进行监督;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医卫界人士参加鉴定会,旁听监督。对明显错误的予以纠正,对不负责任的专家清除出鉴定队伍并予以公布。另外,应该变更专家组成员抽取和鉴定材料送达方法,使之更保密、更公正。 傅延华代表则认为,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修修补补的做法,难以彻底缓解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弊端,建议国家应该制定《医疗事故法》。在征集了一些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傅延华向此次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医疗事故法>》的议案。议案中,傅延华代表提交了一份他自己的草拟稿,其中包括“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等7章63条。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