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称现行政策打击企业捐赠热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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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3:34 重庆晚报 | |||
全国人大代表程贻举 本报北京专电现行政策不是鼓励而是打击企业捐赠积极性!全国人大常委程贻举昨日领衔向大会提交议案,要求制定慈善法,鼓励中国先富起来的人尽可能多地通过捐赠回报 据统计,目前全国每年募集慈善款物约50亿元,相当于全国GDP的0.05%。但是,美国同类数字为2.17%,加拿大为0.77%。此外,中国慈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海外捐赠,如中华慈善总会捐赠物资中,80%来自海外,仅20%来自内地。 调查表明,90%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从未参与过捐赠。程贻举代表分析,其重要原因就是现行政策不是鼓励而是限制了捐赠积极性,民众慈善公益理念尚未形成。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假如一个企业年利润1000万元,需缴纳33%企业所得税,即330万元。但如果这家企业向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按照3%上限作为税前扣除,税前准予扣除30万元,即按970万元利润来缴纳所得税320.1万元。也就是说,企业需要为捐赠的100万元中的70万元纳税。 一些企业家抱怨:“捐了款,还得为善款缴税”。据介绍,企业有意捐款而最终放弃的比例高达九成以上。企业捐赠越多,纳税越多,这抑制了企业捐赠积极性。 程贻举说,影响捐赠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官办”色彩浓厚,民间慈善组织发展受到制约。 目前,我国一些慈善组织建设并不完善,慈善资源的动员力量非常小,受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直接干预较多。一些民间慈善组织由于找不到主管部门挂靠而不能登记,只好以企业身份申请工商登记,并承担纳税义务。 慈善公益事业尚需规范。有部门把社会自愿救助捐赠活动转为变相摊派,挪用基层侵占赠款。一些企业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之实,出现事前“承诺”,事后“赖账”的捐赠,甚至出现借捐赠名义行骗、促销等违法行为。 程贻举等代表建议:制定慈善法,明确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不设定必须有挂靠单位等限制。更重要的是,取消对企业捐赠只能在年应纳税额3%以内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限制性规定,提高企业慈善免税限额,从而提高企业捐赠积极性。 特派记者 朱明跃 李伟/文 史宗伟/图网络编辑:甘健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