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副处长贪污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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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1:08 新华网 | |||||||||
新华网贵阳3月14日电(记者 何云江)贵州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一副处长虚列项目侵吞农民工工资款5万余元,日前被贵阳市中级法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元。 现年32岁的游洋,大学文化,原系贵州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桥梁处副处长。2004年10月因涉嫌贪污被刑拘,同月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3年期间,贵州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承建兴(义)关(岭)公路北盘江大桥,并将部分引桥路基工程交由个体包工头陈世杰施工。因工程结算问题,在工程施工期间,陈世杰未发放农民工工资。 2003年3月,农民工将此事向有关部门反映后,在贵州省贞丰县劳动局的协调下,由公路桥梁工程公司项目部借支部分工程款给陈世杰发放农民工工资,该款在双方最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时任该项目部副经理的游洋负责组织办理发放农民工工资。在此过程中,游洋将陈世杰已审核过、并由陈世杰签有“总计贰拾陆万元整,陈世杰”字样的工资表换成由其采用剪贴复印变造的工资表,从该公司项目部财务处领取人民币25.9万余元,将其中的5.5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游洋退缴赃款3万元。 云岩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游洋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元,赃款2.5万元继续追缴。宣判后,游洋不服,称此款属于陈世杰私人款项而不是公款,以“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 贵阳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游洋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职务便利,虚列项目,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完)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