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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职责,完善住宅物业管理体制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5:21 北京政协网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是中共北京市委九届十次会议提出的重要任务。重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的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环节。

  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余年来,物业管理在推进住房商品化、美化居住环境、改善城市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扩大,物业纠纷日益突出,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妨碍和谐社会建设,
不利于首都的社会稳定。

  一、目前我市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物业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作为城市房屋管理的新体制,需要方方面面的制度配套。目前引起物业纠纷的原因很多,既有立法不到位、制度不衔接,也有居民消费观念滞后等。就北京市目前的情况,我们认为,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开发建设遗留问题,造成物业纠纷。据有关机构统计,目前在众多物业管理纠纷中,约有80%是由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引起的。主要表现在:规划变更引起居住环境的改变;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有些小区配套设施权属不明(如地下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等);房屋及附属设备质量有问题等等。由于法规不完善,政府部门的失察,有些开发企业对一些遗留问题采取能拖就拖,能省就省,能不解决就不解决的策略。工程完工,开发企业撤走后,问题都甩给了物业管理企业,从而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诸多纠纷。

  (二)业主委员会组建难、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主体,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开展工作,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这是规范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但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在本市三千多个住宅小区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仅占14.5%,还有超过85%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同时,有些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功能难以很好地实现,使有些小区出现物业公司越权管理,或业主委员会被少数业主操纵,致使多数业主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的实施办法不明确;业主参与意识差;业主自我管理缺乏程序性法律规范;业主委员会目前的法律地位还不能适应业主自我管理的需要。

  (三)基层政府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关系不明确

  我市曾多次提出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但目前基层政府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关系尚不明确。在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中,只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含义不清,责任不明,居委会行使“指导、监督”的职责无具体依据。有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也不接受居委会的“监督、指导”,甚至与其对立。

  (四)缺乏详细的服务和收费标准

  当前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够量化、细化,是引发物业纠纷的焦点。政府在制定物业管理法规上滞后,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尚须完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缺少协商依据,也使大量的物业纠纷难于调解。

  (五)相当一批居民收入较低,难于缴纳物业费

  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效益不佳,下岗失业等原因,使本市一些居民无力缴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的服务带来困难。另外,大量旧城改造中搬迁或回迁的居民,绝大部分是低收入阶层,拆迁改造使他们住进楼房,改善了居住条件。然而,超过他们支付能力的物业费,使他们对物业收费产生抵触情绪。同时,大量农转非居民在丧失土地等生活资料的同时,也很难找到较高收入的工作,现代化的房屋,让他们感到了沉重的生活包袱。

  二、加强政府职责,完善住宅物业管理体制的建议

  针对当前物业管理中的各项纠纷,我们认为:应采取分步解决,逐渐完善的方针。目前应重点放在: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建立健全在基层政府指导下的业主自律机制;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解决低收入群体物业费负担过重等方面。从而强化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保障物业管理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缓解物业矛盾,共建和谐社区。

  (一)严格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程序,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物业管理的需要,完善住宅小区设计规划标准;严格审查小区建设配套设施,并明确其权属;加强对建设规划、水电配套的验收设施及建筑物在建过程的管理。建立政府职能部门和开发企业的责任追究制。

  在建设过程中,对已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变更程序。业主购买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是购买居住环境。规划的变更直接引起房屋价值的升降。因此,要完善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对住宅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和房屋用途应予公示,让购房者明晰所购房屋环境的规划情况。

  我市在实施“住宅分户验收”制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房屋质量保修制度。对新的验收办法实施前,建设项目的遗留问题,政府部门应进行调研,制定办法,尽快解决遗留的房屋质量不达标、配套设施不全、权属不清等问题。对遗留的水、电、市政等设施配套不全问题,应积极予以解决,以保障购房者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基层政府管理职责,完善社区物业管理体制

  1、强化基层政府管理职责。基层政府应加强物业管理的职能。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应介入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协助业主核实候选人的情况,指导业主行使自我管理的权力,处理日常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关系,维护辖区内的正常生活秩序。街道办事处还应组织学习物业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素质。

  2、加强政府对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完善现行社区管理体制,以适应当前物业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居委会要协助基层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协助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要求开展日常工作,使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代表大多数业主的意愿;社区居委会要协助业主依法维权,加强政府与业主的沟通与联系,化解矛盾,维护社区乃至社会的稳定。同时,要增加对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3、完善业主选举的程序,为业主自我管理提供制度保障。积极探索新的组织管理模式,便于广大业主的积极参与,从而使业主委员会具备坚实的组织基础。建议将社区居民管理中的组织方式与物业管理方式相结合,使居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建立在共同的组织基础上,保障业主和居民实现真正的自我管理。

  (三)加强对物业公司监管,完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

  1、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能力和既往服务水平,严格物业管理准入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为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提供信息。尽快出台物业企业的接、撤管办法,规范新旧物业管理权的移交程序。

  2、积极宣传、落实《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并不断加以完善。同时,建议分类细划我市物业服务标准,并进一步将服务标准量化。使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更加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完善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救助机制

  对确实无力缴纳物业费的城市困难群体,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救助。救助基金可采取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捐助、小区公共建筑收益等多渠道筹集。对承担低收入居民物业服务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五)加强物业知识的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导向

  发挥舆论媒体在建设

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对物业管理进行全面地报道。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应大力宣传普及物业知识,引导人们树立新的物业消费观念。媒体宣传不仅要揭露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要客观报道物业管理给居民生活带来的益处。对物业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案例及时宣传报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专题:北京政协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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