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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设立医疗收费诈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8:21 法制日报

  当前,我国医患纠纷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而医疗单位的乱收费行为则是医患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医疗机构作为国家依法管理的专业性很强的事业单位,其医疗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患者一方有权利基于上述事实对医疗机构收费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加以信任。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医疗机构存在严重的乱收费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了患者与医疗机构的信息不对称、患者没有能力确认所受服务的价值等弱点对患者进行欺诈,其中一些行为已经属于诈骗的性质,直接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这其中主要有以下四种行为
较为突出:

  一、收费畸高。表现为对患者提供的治疗药物、治疗器具和医疗检查等诊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大大超出卫生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二、凭空收费。表现为没有为患者提供治疗药物、治疗器具和医疗检查等诊疗服务而向患者收取相应的费用。

  三、滥开药物。表现为向患者开具治疗患者所没有的疾病的药物或严重超出医疗标准向患者开具药物,从而向患者收取本来无须缴纳的费用。

  四、滥用检查。表现为要求患者进行不需要的检查或者明显超出医疗标准进行检查,从而向患者收取本来无须缴纳的费用。

  上述四种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医疗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以合法形式非法占有患者财产的目的,并实施了虚构、夸大、隐瞒病人病情和诊疗项目并以此骗取患者财物的行为,从而使患者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上述特征完全符合刑法通说关于一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四种医疗行为都具有诈骗的性质,根据现实生活中医疗行为和医疗收费的特点和数额,特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修正,增设医疗收费诈骗罪如下:

  在医疗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医疗收费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故意超出医疗收费标准骗取医疗费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过的医疗项目或者医疗服务,骗取医疗费的;

  (三)故意为患者开具治疗不需要的药物处方,骗取医疗费的;

  (四)故意超出医疗标准为患者开具药物处方,骗取医疗费的;

  (五)故意要求患者进行不需要的检查,骗取医疗费的;

  (六)故意要求患者超出医疗标准进行检查,骗取医疗费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

医院、科室、诊所、卫生所等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和医生、护士等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

  本罪的数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制定。

  本罪的情节可以以对患者财产和身体的损害程度来加以确定。

  本罪的主观方面能否认定为故意是罪与非罪的关键。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医疗专业知识和卫生部门的相关行业标准,故对主观方面的认定还需要医疗行业的专家通过医疗行为人所采取的医疗手段和方法是否明显违背医疗标准并考虑其它相关因素来加以综合认定。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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