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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琼山地税所长挪用税款127万被判刑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10:07 法制日报

  海南省琼山市地税局东山地税所原所长蔡某,当所长不到两年,挪用税款127万元购地皮买私彩。日前,蔡某因挪用公款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至2001年4月,蔡某在琼山地税局东营税务所任征管员期间,多次将收取的税款拿出来供个人使用。2001年8月至2002年8月,蔡某担任美安税务所副所长,主管全面工作,又将美安税务所收取的税款挪用还东营税务所的税款。2002年7月,
蔡某获知其将调任东山税务所任所长,为结清在任美安税务所所长期间拖欠的税款,又让东山税务所的征管员陈某签名领取217套完税凭证供其使用。

  2002年9月,琼山地税局对东山税务所的票证使用情况检查时,发现蔡某当时结存完税凭证335套,已填写289套,作废11套,未使用35套,有应征收税款127万元未上缴国库。检查后,蔡某陆续上缴税款38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蔡某将收取的税款用于个人消费。其中在2002年10月,花6万元在灵山镇购买一块土地。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私自将部分税款用于其个人购买私彩,其余税款用于个人挥霍。2003年4月,蔡某见无法将拖欠的税款上缴国库,就将结存的104套完税凭证全部烧毁。2005年8月,蔡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拘。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收取的税款挪用且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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