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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民工有了伤残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5:14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康敏)为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近日,内蒙古劳动保障厅对我区农民工因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作出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

  据了解,根据劳动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其鉴定为1-10级伤残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工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伤残保险。对农民工选择长期待遇支付的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支付,对农民工选择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等级为1-4级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可按20年计算其各项费用进行发放,对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则减少一年,最低将不少于10年,支付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进行核算。同时,对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在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协议。对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农民工,待遇支付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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