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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男:中国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1:11 新世纪周刊

  -本刊记者/闫娜

  超声波技术和传统观念的双重作用让中国的男人越来越多,而且,生个男孩也是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后做出的经济 意义上的选择

  斯坦福大学麦克维斯基(Albert

  Macovski)肯定不会想到,他发明的超声波扫描仪给中国带来了多大变化:20年前,超声波扫描仪在中国 普及,这为怀孕的妇女提供了一条明察胎儿性别的廉价渠道。

  超声波之祸

  超声波扫描普及后,中国的孕妇有选择地只生男孩,造成了中国家庭计划专家顾宝昌所描述的世界上“最大、最高和 最长久的”性别比例失衡。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实施人口控制政策,倡导每个家庭只生一个孩子。到2002年时,该政策卓有成效地 把生育率降低至1.29%。但是,性别比例开始发生巨大的转变。80年代初,男孩与女孩的比例是108.5比100。 到1990年时,变为111比100,到2000年达到116比100。现在,男孩与女孩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已经达到 120比100的严重失衡程度(正常值为103~107)。海南、广东、江西、河南等省超过130。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显示,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的直 接原因。2001年12月通过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鉴定胎儿性别明确列为法律禁止性行为。2003年1月,国 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又联合下发《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对非法性别鉴定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的禁止性规定。

  然而,在利润的驱使下,总是有人能绕过规定,继续偷偷地为孕妇提供胎儿性别鉴定,美国《外交政策》杂志中描述 说,“医生不用说明胎儿是男孩还是女孩,只需对着孕妇微笑或者皱眉头就可以”。

  根据目前中国刑法的规定,医务人员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无论情节多么严重,都不能以犯罪论处,非 法性别鉴定总体上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内的行为。这一问题已引起最高立法机构有关人士的重视。中国立法机关拟在刑法中增加 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 事责任。除超声波外,还严禁运用各种生物技术手段来破坏胎儿性别平衡。

  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将在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开展集中治理活动。例如,湖南省酝酿出台地方性的制裁 政策,而深圳则实行了奖励举报性别鉴定的措施。

  传统观念的惯性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口经济研究所的黄荣清教授认为,从表面上看,中国的新生儿比例失调的原因是计划生育政策和 通过B超选择性流产所引起的,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传统观念。

  在中国历史上就有对生男孩偏好的倾向。“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观念长期积淀在中国人的内 心深处,成为中国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数世纪以来,为了完成传宗接代的使命,生男孩成为中国一个家庭的头等大事。在《唐 律》中规定的男性可以休掉妻子的七种情况,其中“没有生育男孩”就是一条。

  黄荣清认为,相对于中国经济形势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观念的变化是滞后的。这种传统观念的惯性决定了人 们重男轻女的思想不可能很快发生变化。有些农民一方面享受着市场经济和现代工业文明的成果,另一方面在生育行为上却仍 然固守着对儿子的强烈偏好和渴望,例如,海南省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宗族和血缘为中心的社会关系没有受到战争、政权更 迭、政治运动等事件的大规模的冲击,因此这种社会结构得到了很好的保存。他们对血缘和宗姓看得很重。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这种传统观念也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因为中国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机制及利益补偿 机制,养老金处于赤字运行状态,养孩子防老的思想是自然的选择,而在中国现有的婚嫁模式下,女儿长大了要嫁给别人,不 能赡养父母,男性的“养老能力”明显更为实惠,这注定让人无法放弃“养儿防老”的观念。

  成本-效益的选择

  出生性别比急速攀升的轨迹,也是男女平等实现程度不够的反映。

  专门推动英国男女平等的英国平等机会委员会今年1月份公布了一份详尽的《性别与权力:谁掌控英国2006年报 告》,报告中说,英国女性与社会各界的权力还有相当距离,英国性别与权力的比例状况改善非常之缓慢。该委员会主席沃特 森女士认为,英国妇女要在高层职务上与男性平分秋色,在公务系统要等20年,在金融时报100家股票上市公司中要等4 0年,在司法系统要等40年,在国会则要再经过40次大选、即等到200年之后。这与我们所了解的强调“女士优先”的 欧洲文明是有一定差距的。

  在中国,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今年3月发布的首部妇女绿皮书——《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的调查结果则显 示,中国男女性别工资差距实际上是在扩大。就平均水平而言,女性与男性职工的工资之比,由1988年的0.84下降到 1995年的0.82。女性较易从事进入门槛和垄断程度低的行业,而在进入门槛和垄断程度高的行业中,男性占有优势。 在所有条件都相同的条件下,雇主给女性的工资仍然低于男性。

  在中国农村,虽然政府在土地法中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细则和有效的保障措施,再加 上女性出嫁后要到男方生活的传统,很多农村妇女无法分得土地。北京大学社会学系郑也夫说:“因为结婚后女方要去男方家 生活,所以在农村只给男性分土地,是在人口流动的情况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平等,而这样,没有男孩的家庭就面临着生产资 料缺乏的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男性性别偏好”也是中国人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后做出的经济意义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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