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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黑老大"王永林发迹内幕:精心编织关系网(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4:27 国际在线

  王永林的“发家”招数

  第一招:受贿。

  2000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永林告知其朋友郭某,:亳州市谯城区农资公司准备将位于谯城区望汤阁处的零售门市部改装成桑拿浴池(即现在的零点浴池),随后郭某将装修
工程预算及效果示意图做好交给王永林,双方经过磋商最后达成协议,由郭某以50万元左右价格承揽该工程。在郭某装修“零点浴池”期间,王永林与朋友马某某、景某闲谈股票一事,当时王永林就让郭某给其拿了5万元现金购买股票。在工程即将结束时,郭某又找到王永林并经其同意以在工程施工期间农资公司其他几位副经理给予照顾为由,送给农资公司副经理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嘉某某每人价值1000余元的梦特娇衣服提票一张。2000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永林的妻兄王顺利被人砍伤,在恒康医院抢救,王永林便通知马某某、景某等人将该笔股票售出兑成现金4.6万元送到医院交给王永林。

  2000年年底,王永林利用其担任中心商场经理职务之便,准备将该商场卖予亳州市皓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商谈购买中心商场期间,一日,在该公司经理贾某的办公室里,王永林与贾某商谈该事,王永林要价200万元,贾某提出以150万元价格买中心商场,另外私下酬付王永林本人40万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王永林先私下找到时任供销社主任的王某汇报出售中心商场一事,在未见估价部门出具该商场房产评估报告的情况下,经王某主持供销社党组会议同意王永林以150万的价格出售中心商场,双方于2000年12月6日签订协议,贾某在办公室首付王永林10万元好处费,当日晚王永林从中取出5万元送至王某家,同日晚又到供销社副主任陈某某、任某某两家分别送2万元,后贾某陆续支付中心商场购房款144万,双方商定余款6万元以贾与中心商场达成的借款利息5万、王永林从贾服装店所拿衣物折抵钱款1万两项折抵。余下30万元好处费贾某在办公室分三次交与王永林(最后一笔10万元中,包括王永林从贾某服装店中所拿衣服价值16970元)。后经专业评估部门对中心商场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鉴定,该处房地产当时可能实现的实际市场价值为1,783,250元。

  农资公司2001年准备处理位于谯城区仁义街的第一仓库,亳州市个体商人洪某找到时任农资公司经理的王永林商谈购买第一一仓库仓之事,王永林私下以低价出售第一仓库为由要求两人合伙开发,洪某认为有利可图,便认可王的建议,双方便于2001年3月19日签订农资公司一仓开发协议,洪某付与农资公司90万元取得一仓开发权,后经专案组委托专业评估部门对一仓进行价值评估鉴定,该处房地产当时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为164.85万元。因洪某认为低价获得一仓开发权从中获利,承情于王永林,后在整个一仓开发过程中,王永林实际并未出资,却先后以应付相关部门检查为由从洪某前妻魏某处索要10万元现金,将开发建别墅的两块地皮卖给王某及连东,得款10万余元,开发建成后的别墅一套卖给刘某得款18万元,王永林在整个一仓开发过程中得款计38万余元。

  ……

  第二招:侵占。

  2000年上半年,王永林通过时任亳州市南市区地税分局局长的景某、张某以5万元价格从亳州药商王某处购得奔驰300SE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粤V71033,后因农资公司欠亳州市农业银行贷款2000万余元未还,而此债务款项作为农行不良贷款剥离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分公司进行追讨,经双方多次商谈,长城公司与农资公司于2002年元月28日签订车辆抵债协议,将该奔驰车作价八十万作为抵偿农资公司所欠的部分贷款,后王永林为冲抵以前所借农资公司钱款,在办公室安排嘉某某、张某某等人伪造一份农资公司购车协议,将此车作价25.8万元入帐,其中冲抵王永林个人借款条据20万,结余现金5.8万元被王永林以伪造卖方车主蒋某之名从公司领走,扣除王永林购买此车所借农资公司钱款5万元,王永林涉嫌职务侵占罪,涉嫌数额20.8万元。

  2001年下半年,谯城区汤陵办事处徐庙村村民徐某等人得知位于汤陵北路化肥厂附近的农资公司第四仓库要处理,便通过农资公司职工韩某介绍购买,经同王永林多次商谈总价格定在33万元,同时王永林答应给徐某等人办理土地使用证,后经专案组委托专业评估部门对该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四仓当时可能实现的实际市场价值为69.10万元。同年7月9日,徐某等人在零点浴池将5万元现金交与王永林,在徐某等人的要求下,王永林给徐等人打了张收条。后王永林为从中获利,授意韩某对徐某等人讲在与农资公司签协议时,只能以26万元价格签,后韩某在向徐某等人传达王永林的意思时,徐等人便要求必须在公证处公证,2001年8月6日,徐某等人以26万元的价格与农资公司签下了第四仓库买卖协议,并在亳州市公证处公证,当天,徐某等人将26万元交与农资公司现金会计嘉某某,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徐某等人又将剩余的2万元在零点浴池交于韩某,同时为答谢韩某的介绍,徐某等人又送给韩某3000元的好处费。

  2002年6月份,亳州市南市区信用社主任任某、个体户海某与王永林商谈购买农资公司第三仓库之事,双方经商谈,初步达成70万元出售购买的口头协议。王永林打算只以65万元入公司帐目,另外5万元私分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后在继续商谈时,任某、海某二人改变出款金额,只愿出65万元,王永林坚持70万元,双方一时僵持不下,在场的亳州个体商人王某某因曾在农资公司二仓开发时交付了农资公司部分订金,后因故王某某的开发权被取消但订金却一直未退还,王某某多次向王永林催还该笔款项未果,王永林也答应卖三仓后退还该款,王某某为了能及时要回该笔款项,迫于无奈于此时提出少要退还订金5万元,加上任某、海某两人出价的65万元总共70万元,促成王永林与海某达成购买协议,同年7月3日,农资公司与任某、海某签订协议,将三仓以65万元的价格卖与海某,后经专案组委托专业评估部门对该处房地产进行价值鉴定,三仓当时可能实现的实际市场价值为164.19万元。在7月3日签订协议当日,王永林将王某某所出的5万元交于嘉某某带回公司,分与公司张、刘、王、嘉几位副经理每人10000元。

  2000年12月8日,王永林为给其妻王玉红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在王玉红并非中心商场职工且未上过班的情况下,王永林利用其担时任中心商场经理职务之便,安排中心商场人事干事张某将王玉红列入中心商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单报告,2001年1月20日,王永林遂安排张修龙为王玉红缴纳1993年1月至2005年1月24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的保险金额总计22116元,2001年6月王永林又安排张某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为王玉红补办调入中心商场工作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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