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的行为应予谴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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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0:19 南方新闻网 | |||||||||
本报记者 曹筠武 他们是“道德机会主义者”? 在听完苏伟权和王双源等人未及时施救,并因此颇受谴责的故事后,社会学者、零点调查公司董事长袁岳评价说,“ 我注意到电站职工事后的彷徨不安和周围社会对他们的
袁岳认为,道德的谴责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当事人自己的良心谴责,一是社会谴责。而回看发生在福建安 溪的这起惨案,面包车上的那几名电站职工正在同时受到这两种谴责的责罚。 在拒绝救助面临强暴的少女之后,电站职工打电话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但袁岳仍然将这些逃离现场的人称为“道德机 会主义者”。 “事后感到不安,并试图补救和为自己辩解,说明你赞同帮助弱小的社会价值观。任何一种价值观在实现的时候都是 有风险的,但你又在进行风险判断之后选择了逃避,那么你就是一个机会主义者。” 在袁岳看来,“逃避了当时的风险,你就应当承担事后的谴责,这是非常公平的”。 “我们都缺乏行动的勇气!” 4月1日晚的苦坑山顶,面包车内的5个电站职工需要面对的是6个处于犯罪边缘的年轻人,“他们还声称带了家伙 ,我们打不过啊”,当晚车中的王双源为自己解释。 但袁岳认为,这种辩解仅仅以职工自己的立场出发,在当晚的场景中,从电站职工的立场出发风险的确存在;但从3 个被害人的立场出发,她们的危险更大,任何外界的帮助在此时都是极为宝贵的。“任何一种价值观都不能仅仅从自己的立场 出发考虑问题。” 但袁岳同时认为,包括其自己在内,其他人都并不具备特别充分的理由对电站职工的行为进行过多的指责。“我们都 缺乏行动的勇气。每个人在指责见死不救的行为时,都必须自问,我面临这样的情况将怎么办。” 袁岳说,他注意到在整个事件中,坐在门边的苏伟权其实萌发了行动的冲动,但几次都被群体的沉默所阻止。这其实 是很多类似事件的一个缩影。“将责任分推到每一个人的头上,实际上就成了每一个人都不负责任”,而这类情形“必须用行 动来做出改变”。 他们是“见死不救者”? 安溪的这起事件发生之后,也有关于面包车上的几名职工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议论。 对于这些职工的行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他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道义责任不在法律探讨范畴之 内。而当地派出所是否出警,出警是否及时则值得注意。 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泉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文伟律师认为,电站职工必须承担道义上的责任。李律师说,依据 该事件的特殊性,事发后车上的人即使打了报警电话,仍然逃避不了人们对他们见死不救行为的谴责。 李文伟认为,报警但不施以必要的救助,电站职工的见死不救属性仍然存在。理由有四:一、事发地周边没有其他行 人,几名少女陷于孤立无援之中,而刚好途经案发地的几个人,正是唯一可以施以援手的特定人;第二、当时车上有5人,有 车有人,具备救援条件;第三、目睹事发经过片断,两少女双手抓窗求救,后又被几个男子拉走,事态的严重性明显;第四、 应当预见报警后,民警出警需要时间,且作为电站职工,对附近派出所距现场有一定距离,驱车需耗时较长应有预见,不足以 让民警前来排除危险。 有效法治有助相互信任 而泉州的另一名律师则从此事件中看到法律之外的一些意味:即在“陌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不信任。他 认为,电站职工一直存有可能是伪装抢劫的顾虑,对几名被害人的求救始终没有完全信任。 当地百姓向记者介绍,事发地点附近治安状况并非很好,苦坑山附近频发抢劫案件。这名律师就此认为,这些“增加 了电站职工这种担忧的可能性,同时也容易令他们增加对被害人求救的怀疑”。而相反,如果电站职工对当地治安状况的管制 抱有信任,也就更加容易相信被害人的求救;对于法治力量的信任,同样也可增加他们甘冒风险救助弱小的责任感和勇气。 这名律师进一步解释说,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的社会”,在陌生人的社会,道德促发行动的力量越来越弱小,在评判 一件事情的时候,人们的着眼点也不应该仅仅在道德评价上。陌生人社会之中,人与人之间良好的互动,来源于有效的法治。 法治并不提供道德优越感,但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行动风险带来的后顾之忧,并促使人们的相互信任。 还有专家指出,见死不救的行为应予谴责,这是违反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道义准则的。但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谴责上 ,立法、救助机制和社会保障等都要跟上。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目前正在开展的“荣辱观教育”更进一步地广泛开展。 来源:南方周末 相关专题:南方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