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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银二老总被判入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4:22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王国柱 通讯员 江海暄)内蒙古蒙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桦与蒙银公司总经理王俊青,曾是呼市地区房地产开发行业内小有名气的人物,但两老总在经营理念上出现了偏差,设圈套诈骗外商,事情败露后两位企业家沦落为阶下囚。

  ★案件回放

  ☆欺骗外商

  2004年6月初,经人介绍,加拿大华侨王家明与巴拿马籍华人陈文娴来呼与刘桦、王俊青商谈合作投资房地产生意。在商谈合作中,刘桦与王俊青相互配合,向王家明、陈文娴出示了编造的蒙银公司与呼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徐家沙梁村签订的《大学东路道路改造征地协议》及伪造的700万元的土地定金收据,称有171亩土地可供开发房地产,利润可观,王家明、陈文娴同意合作。2004年6月20日,王家明以加拿大金桥公司的名义与蒙银公司签订“中加友谊花园”合资开发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王家明付蒙银公司100万元,作为项目保证金。2004年6月28日,王家明将100万元应刘桦的要求直接存入银行刘桦个人账户。刘桦将这笔款分期提现(其中20万元存入其儿子账户),占为己有。

  为让外商确信他们手中有地,同年8月3日,刘、王与对方又签订了一份“中加合资补充协议书”,刘桦将虚构的1127.5万元(虚拟的土地定金700万元,征地差价427.5万元)作为前期投资款,写入协议。2004年7月29日,刘桦用王家明的500万元资金注册成立了呼市中加金桥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桦任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蒙银公司的500万元注册资金一直没有注入。

  2004年8月,刘桦与土左旗沙尔沁乡一间房村委会协商征地,开发中加奥林匹克公园。8月22日,刘桦在王家明等外方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中加公司(乙方)与一间房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了《呼和浩特中加奥林匹克公园征地意向书》,约定乙方向甲方征地2000亩,每亩1000元,甲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如无异议后,在一个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00万元。该《意向书》经9月22日一间房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8月27日,刘桦在中加公司董事会上虚构了土地价格上升很快,每亩价格只能控制在4000元以内的事实,随后与王家明约定先付一间房村100万元。当日,王家明、陈文娴开出了4张现金支票(每张25万元)共提现100万元。当晚由刘桦、王家明、陈文娴开车去一间房村送钱。途中,刘桦以人多不便为由让陈文娴下车。后刘桦欺骗王家明谎称住在该村的张存柱(刘桦姐夫)是村长指定的收款人,并以给张存柱支付中介费的形式将钱交给张存柱。次日,刘桦背着王家明将该100万元从张存柱家取回,后分别送给相关人员80万元。

  2004年9月8日,刘桦与王家明代表中加公司(乙方)与呼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乌素图村(甲方)签订了合作开发十星级小康文明示范村(清泉山庄)协议书。双方约定开发土地450亩,每亩价格人民币3万元,作为甲方利润,乙方先预支人民币300万元,在2004年12月底前预支人民币200万元,作为甲方利润分成,支持甲方其他工程用款,余下部分在3年内付清或在建设期间甲方可以出售该项目内部分房子折抵甲方的剩余利润。其间,王俊青、刘桦经预谋,谎称乌素图村要650万元村民拆迁费,与王家明协商决定先由王家明方和刘桦方各出100万元支付拆迁费。9月9日,王家明、陈文娴将100万元转账支票交给王俊青,刘桦当着王家明的面,将他70万元的存折和借张某某的30万元的存折共100万元也交给王俊青一起办理。当日,王俊青背着王家明将存折分别退还给刘桦、张某某,将王家明的100万元转账支票交给会计王某某以工资的名义转存在工商银行呼市锡林南路第二分理处账户上。两天后,王家明得知被骗,于9月15日将100万元追回。

  刘桦、王俊青多次行骗,引起了合作伙伴王家明等的警觉,向公安机关反映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开始侦查。2004年10月19日,刘桦、王俊青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厅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案发后,依法追回赃款129.1万元、

奥迪轿车一辆。

  自治区公安厅在侦查中还发现刘桦涉嫌偷税、虚报注册资本罪。同时,被告人刘桦还指使他人虚假纳税申报,经呼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鉴定偷税共计1772712.55元。

  ★判决结果

  ☆两老总付出沉重代价

  本案由自治区公安厅侦查终结后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呼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9月15日呼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1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蒙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桦、总经理王俊青诈骗华侨案一审宣判,刘桦、王俊青被法院认定犯有合同诈骗罪。同时,刘桦还被认定犯有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罪名。法院一审判处刘桦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450万元;判处王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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