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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局表示豪宅认定标准维持不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5: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严丽梅、通讯员王凌报道:“个人转让购买不满5年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这一新政策6月1日实施后,许多市民疑虑:广州原来实施的关系到房屋买卖成本的“两个标准”会否有变?昨天,广州市地税局就此表示,“普通及非普通住房界定标准”、“购房时间界定标准”维持不变。

  税务总局调整政策

  广州市地税局首先强调,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住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有三方面的调整,即:一、从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二、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三、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普通住房标准照旧

  何为普通住房?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仍维持原政策规定不变。因此,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根据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和地税局去年联合发布的通知,作为“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含1.2倍)。该标准在整个广州市辖区范围内是统一的,包括10区和两个县级市。

  购房时间标准不变

  关于购房时间的界定标准,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建设部的相关通知上已明确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
契税
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其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如果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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