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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商品房预售出台补充说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03:48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潘澄清) 针对此前出台的开发商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三天内须开盘的规定,市建委昨天出台补充说明,一个预售许可证内有多个楼栋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三天内,应确保至少有一栋楼开盘销售,已开盘楼栋售罄前,应确保有另一栋楼开盘销售。

  市建委此前的规定并未明确商品住宅项目是指新开楼盘还是所有在售楼盘,昨天,
市建委明确表示,规定中的“所售楼栋”和“商品住宅项目”是指目前全市所有在售的预销售项目,包括今年6月1日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所有项目及楼栋。

  对于一个预售许可证内有多个楼栋的商品住宅项目,三日内开盘如何界定?市建委表示,上述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三天内,应确保至少有一栋楼开盘销售,已开盘楼栋售罄前,应确保有另一栋楼开盘销售,并在北京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内和售楼处调整原拟定开盘时间,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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