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制裁4家中国公司 称其帮助伊朗发展导弹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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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0:06 环球时报 | |||||||||
美国财政部13日宣布,将根据布什政府第13382号行政令对4家中国公司和1家美国公司进行金融制裁,因为美认定这些公司在帮助伊朗发展导弹计划,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者”。长期以来,美国多次指控中国公司向与美国不友好的国家出口敏感技术及武器,但美方从没拿出过令人信服的证据。 中国公司上黑名单
美财政部所说的4家中国公司分别是北京海立联合科技有限公司、LIMMT经贸公司、中国精密仪器进出口公司以及中国长城工业公司。美国公司则是长城公司的美国代理。美财政部表示,将冻结它们在美的资产,并禁止美企业、银行及个人与它们的业务往来。 美财政部称,这些公司都向伊朗军方和武器扩散者提供了与导弹有关的部件及军民两用的零部件。它们对可发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伊朗导弹计划已提供或试图提供经济、物质、技术或产品和服务方面的支持。为提高说服力,美还特别提到相关伊朗企业,即伊朗航天工业集团、萨义德·巴克利精密仪器进出口公司及萨义德·希迈德工业集团。美称,伊朗航天工业集团是伊朗导弹计划的总负责单位。萨义德·巴克利精密仪器进出口公司负责生产伊朗射程达200公里的Fatech-110型导弹。萨义德·希迈德工业集团则负责弹道导弹液体燃料的生产。 美方的指控不合法 中国公司受制裁的消息出来后迅速被各家媒体转载,但美联社在报道时称,美政府制裁上述4家中国公司已不新鲜。上一次是在2004年,美国务院据《2000年伊朗核不扩散法案》,指控这4家公司向伊朗出口敏感设备并帮助伊朗开发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英国广播公司则报道称,自布什政府上台以来,美就中国武器出口一直采取强硬态度。自2001年以来,美方几乎每年都指责中国公司出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予以制裁,涉华企业大大小小已有十几家。 分析人士认为,美方对中国企业的指控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路透社评论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已出台多项武器出口管制规定,强调武器出口对象国都以自卫为目的,对地区和平与稳定不构成任何威胁。中国也曾专门表示,中国对军品出口一向采取慎重、负责态度。在常规军贸领域,中国与许多国家有着正常的合作,这些合作符合中国的军贸政策、法规及承担的国际义务。而且中国是出口武器最少的大国之一。中国所有的常规军品,包括小武器的出口管制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为准,实行统一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 更重要的是,美国的指控还不合法。专家指出,美方对中国公司进行制裁的依据,无论是《2000年伊朗核不扩散法案》,还是第13382号行政令,都是美国的国内法。而任何国家都无权把自己的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上。美以其国内法和国别政策为由,对中国公司进行制裁毫无道理。这实际反映了美强烈的本位主义:将自己的国内法看成约束他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将自己的游戏规则当作放之四海的普遍原则。这种表现是对国际法的蔑视,是对他国主权的不尊重。 事实上,美方的作为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美国威斯康星核弹控制项目负责人米尔赫林认为,美财政部的制裁根本发挥不了太大作用。因为这些公司基本上并不跟美政府做生意,其象征意义多于实际意义。 这种制裁属霸权行径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学者郭晓兵认为,由财政部采取冻结资产的措施属比较严厉的措施,美此举主要还是针对中国,意在加强技术出口管制。郭晓兵指出,今年3月美国国会曾召开听证会,反华派人士谭慎格带头指责政府对中国管制不利,导致武器扩散。此前伊朗的军事演习,展示了一些先进的武器,可能刺激到美国的神经。 美国对中国的防武器扩散管制采取软硬两手。一方面,美国希望推动两国间的战略对话,加强双方的联系与合作;另一方面美又不断制裁中国公司。 郭晓兵还指出,美国在制裁行动上一贯独断独行。西方国家的防导弹扩散基本上在“导弹技术控制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该制度针对的是射程在300公里以上的导弹。中国虽然没有参加这一制度,但承诺按照该制度的标准防止导弹技术的扩散。中国并没有违背自己的外交承诺。美国进行制裁时显然依据的是其国内法律,这种制裁行为完全是一种霸权行径。环球时报驻美国特派记者 李文云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李济 环球时报记者 段聪聪 相关专题:环球时报 声明:新浪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