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9:30 解放日报

  公众应对突发事件 权利义务不可偏废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对于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公民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有关的社会公众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在规定公众应尽义务的同时,草案还明确,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财产被毁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应对突发事件不力 官员问责可至刑究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加大了对违法官员的问责力度。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

  发生危害治安情况 警方可用强制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草案还规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反恐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综合新华社6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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