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已实现免杂费(实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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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8:44 中国网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新闻局局长阚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6月29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阚珂]:
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为期6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刚刚闭会,这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了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这两件法律的内容和相关情况,今天,我们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回答与这两件法律有关的问题。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信春鹰女士和陈小娅女士负责回答有关义务教育法的问题;郎胜先生负责回答有关刑法修正案(六)的问题。现在,请记者提问。 [中国青年报记者]: 我有两个关于义务教育法和一个关于刑法修正案(六)的问题。义务教育法的问题想请教一下陈小娅部长。我们注意到草案当中首次引入了问责制,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一个问题,这个问责的范围是什么?因为投入是义务教育的核心问题,而投入在中央政府、省政府和县级政府之间有一定的分担,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很多委员都提出了引入问责制以后,应当问责县级政府还是应当问责省级政府,或者是问责国务院? 第二个问题,关于解决义务教育均衡的问题,因为我们知道去年国务院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发布了一个通知以后,应当说对于义务教育的投入有一个大致的安排,现在很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关心的问题是整个的义务教育阶段,在城乡之间,甚至包括在城市本地区之内,包括城乡不同的区域都存在很大的差别,这样就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包括择校的问题等等,不知道通过义务教育法,对于解决均衡化的问题有什么帮助? 第三个问题,有关刑法修正案(六)的问题。因为我们注意到在分组审议中,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不应当仅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因为很多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雇主或者是企业的法人造成的,包括对安全设施的投入不够,以及明知道生产条件或者安全条件不许可,但还强制工人作业,他们认为应当追究雇主的责任。不知道最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或者是在实施中应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陈小娅]: 谢谢青年报记者的提问。我将回答关于义务教育法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关于法律责任中,如何依法追究责任的问题。你提到的是关于经费的问题,我想就经费的问题回答一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即要求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或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本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或者是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就应当给予处分。 第51条规定得非常清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责任。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经费保障,在第六章规定得非常清楚,尤其是对于各级政府的经费保障。 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这里说明了两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 这几条的内容,对于国务院、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各级人民政府都规定得非常清楚。如果哪个层次,或者是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因为这次的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所以法律的问责制应当可以依法落实。 第二个问题,关于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因为这次法律的规定,虽然没有专门就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单写一章,但是在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了义务教育均衡的问题。我想这是在新时期、新阶段,义务教育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和发展任务。 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总则当中规定得非常清楚,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方方面面,刚才说的是经费问题,还有课程、教学的质量问题,以及办学的基本条件问题、教师问题。这些内容规定得非常清楚。 其次,法律中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我想,这些都是从法律的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最后,义务教育法中提出了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建设,当然对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提出了要求,我们要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学标准和学校的建设标准。而且在均衡的方面,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要对特殊学校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以及要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本法还规定农村的经费,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我觉得本法的很多条文,都涉及到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并且有了法律的保障。我想各级政府会把义务教育的均衡作为今后新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新方向。 [郎胜]: 现在我回答中国青年报记者提的第三个问题,即在发生安全事故罪时,是否追究雇主和法人代表的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包含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这样的表述是刑法的专门术语。这次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加重了对雇主强令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加重了刑罚。对于发生事故后,不报告或者是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