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确保记者正当采访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8:44 中国网

  [新华社记者]:

  就通过的义务教育法和刑法修正案(六),我没有问题。但是我想请问全国人大的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新闻媒体如果违反了规定,擅自进行报道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或者是事件的事态发展,或者是做一些虚假的报道,将会受到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这一条款,海外的媒体非常关注。我不知道这个条款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

  [阚珂]:

  我来回答你提出的问题。我们注意到,近日有媒体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关对违规报道突发事件的媒体给予处罚的规定的关注。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增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透明度,并通过建立相关制度,确保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为了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增加透明度,正在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据我们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关对突发事件报道管理的规定,是在总结多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与现行的做法是一致的,其目的是在为记者采访突发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采访权益的同时,完善管理,使媒体更加及时、准确地报道实际情况,以便更好地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刚刚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草案的内容提出了初步审议意见。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草案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每一部法律草案都有一个审议过程。这次常委会会议后,对这部法律草案还将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提交今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下一个问题。

  [香港文汇报记者]:

  我想问一个关于监督法的问题。监督法从酝酿到现在已经有18年了,而且法律草案也经过了20多次修改,在人大常委会上也已经有6次初审,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通过?我想了解一下这里面的主要原因以及争议点在哪里?预计什么时候可以审议通过?

  [信春鹰]:

  监督法的问题,社会和媒体都很关注。你说是18年,实际上是20年,我们说“二十年磨一剑”,所以这个剑磨出来是比较好的。为什么监督法用这么长时间?从动议到现在有20年,但是审议已经经历了三次,主要是关于监督的方式,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监督法草案有了重大的进展,我们认为现在的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希望在今年的某一次会议上通过。

  [阚珂]:

  下一个问题。

  [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您刚才提到了免收杂费的问题会逐步地解决。但是在采访中,我们发现杂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一个很重要的保证,如果杂费取消的话,学校的开支可能会瘫痪。现在学校的各项开支都来自于杂费,如果免收杂费,那么会遗留了很多的欠债。我想知道欠债的问题,在这个法律当如何规定?这个欠债的问题,是按中央财政来解决,还是按照各级政府的财政来解决。我想知道这次刑法修正案(六),对于经济的犯罪的规定是否会更广一些?对于这类犯罪的处罚,是否会规定得更加严格?

  [陈小娅]:

  在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中,杂费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在补足公用经费、保证学校的运转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刚才已经说过了,这一次在西部农村取消杂费,首先包括把学生交的这一笔费用,以中央财政为主,加上省级财政,首先要补齐。打一个比方,比如原来收了50元的杂费,这笔钱免收以后中央财政要补齐。在这个基础上,财政还要提高公用经费标准。那么五年以后农村学校的公用经费标准,就是小学生300元,中学生500元。这就是农村公用经费的标准,也正是我们所说的,我们在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从这学期开始,各地都已经运转得比较好。谢谢你对这个问题的关心。

  关于欠债的问题,主要指的是在2000年以前,农村义务教育在“普九”工作中,确实是有一部分欠债,这与当时的教育体制有关。关于“普九”欠债的问题,中央政府也正在研究,地方政府也在研究,比如重庆、湖南都已经开始解决了,还有很多的省都在探索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想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保障。

  [郎胜]:

  我来回答第二个问题。正像刚才这位记者所问的,这次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作了补充与完善。主要的补充和完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二是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

  这些修改,一是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比如刚才提到的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还有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信用的犯罪,破产欺诈犯罪、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和有关规定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犯罪等。也加重了一些犯罪的处刑,比如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犯罪。另一方面,进一步总结了司法实践当中的经验,对于一些金融和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条件,增加了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我想问一下关于义务教育法收费的问题。因为草案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这个规定应该怎样界定?学校的正当收费,有哪些部门来规定?应该履行怎样的合法手续来进行收费?根据这部法,今后对学校不合理的收费将给予怎样的惩罚?或者是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果说学生,包括学生家长遇到了这样的行为,他们将通过哪些渠道进行投诉?或者是进行起诉?

  [陈小娅]:

  我来回答刚才你提出的问题。这次修改的义务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法律规定得非常清楚,现在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一是教材费,即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用书费用,二是作业本费。这两项收取的费用,如果不是给予困难学生的免费政策,学校为了教育教学的需要,可以收取以上两种费用。另外,在部分学校中,可能是一些边远地区或者是一些寄宿学生,可以向他们收取一定的寄宿费,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

  [阚珂]: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各位的光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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