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可扣留未办理机动车交强险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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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1:0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11日电 7月11日上午10时,中国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06年上半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情况。公安部官员称,对于没有办理机动车保险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扣留车辆,并告知当事人去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办理保险之后,要及时发还机动车。 今年上半年私家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十万多起,超过了总量的一半。7月1日交强险已经
对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金彪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于7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条例也是我们大家盼望已久的交通安全法的一项很重要的法律。这个法对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当然也保护驾车人的利益——做出了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这个条例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些工作任务。为了执行这个条例,公安部已经发了通知,要求全国的交管部门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 王金彪说,这个条例涉及到交管部门这样几项工作任务:依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进行监督,一是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机动车检验的时候,要查验车辆所有人或者登记人的交强险的凭证和标志,二是在道路执勤执法工作当中,主要是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也要查验交强险的标志。 王金彪指出,对于没有办理机动车保险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扣留车辆,并告知当事人去补办交强险,办理保险之后,要及时发还机动车。当然,对没有办理交强险的会处理最低保险限额应交纳保费两倍的罚款,对没有携带或者在车辆上粘贴保险标志的,可以处以200元罚款。(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