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中国行爱心俱乐部章程(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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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1:45 中国扶贫基金会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扶贫中国行”大型公益活动,规范管理扶贫中国行爱心俱乐部(以下简称本俱乐部)的各项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俱乐部(总部)在北京设立,由有志于从事公民社会培育与扶贫公益事业的
第三条 本俱乐部隶属于中国扶贫基金会。 第二章活动目标与核心理念 第四条 本俱乐部的活动目标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快缩小贫富差距;助人自助、救人自救;培育发展公民社会。 第五条 本俱乐部秉持“志愿精神”、“社会责任”、“平等”、“和谐”的核心理念。 第三章活动主题和口号 第六条活动主题为“同样的世界,同样温暖富裕的家”。 第七条活动口号为“我们志愿”。 第四章会员 第八条 本俱乐部实行个人及单位会员制。 凡热心并有能力服务于扶贫公益事业,操行端正,在各自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认同本俱乐部活动目标、核心理念及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加入。凡热心并有能力服务于扶贫公益事业,操行端正,在各自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认同本俱乐部活动目标、核心理念及章程的组织可作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俱乐部。 第九条 申请者须向本俱乐部提交相关资料,经扶贫中国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能成为会员。 第十条本俱乐部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俱乐部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对本俱乐部工作享有充分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自己捐赠的扶贫活动、扶贫项目享有充分的监督权。 (四)有权取得本俱乐部的各种信息。 (五)有权参加扶贫中国行年度表彰人物的评选。 (六)中国扶贫基金会积极参加政府、非政府组织等举办的扶贫公益表彰评选活动,酬情推荐本俱乐部会员。 (七)未经会员本人同意,中国扶贫基金会不得披露会员相关信息。 (八)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本俱乐部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俱乐部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俱乐部举办的有关活动,做到出席、出钱、出力、出心。 (三)会员在参加由本俱乐部组织的相关活动时,要遵守有关具体活动的相关管理规定。没有特别授权或委托不得以中国扶贫基金会或本俱乐部的名义开展募款等活动。 (四)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俱乐部有权劝退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俱乐部受中国扶贫基金会监管。 第十三条 在中国扶贫基金会及扶贫中国行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设扶贫中国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俱乐部的活动策划、组织实施、对本俱乐部会员的协调服务与管理等。 第十四条 扶贫中国行爱心俱乐部依据会员特点及会员本人的意愿分别成立下列委员会:志愿者委员会、名人明星委员会、品牌项目爱心委员会、媒体委员会等。其中品牌项目爱心委员会包括:小额信贷爱心委员会、母婴平安爱心委员会、新长城爱心委员会、紧急救援爱心委员会、综合项目爱心委员会和认助村庄爱心委员会。 第五章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五条本俱乐部经费来源包括:会员基本捐赠、会员专项捐赠、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六条会员基本捐赠 本俱乐部鼓励会员爱心捐赠,接受会员志愿提供的为使本俱乐部有效运营所必须的基本经费。 第十七条会员专项捐赠 本俱乐部鼓励会员爱心捐赠,接受会员志愿提供的为使本俱乐部组织的具体活动得以有效开展所必须的专项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政府资助 扶贫中国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政府对非政府组织(NGO)所能提供的政策、税收及资金等各种资源,积极争取政府的资助。 第十九条其他合法收入 包括社会捐赠、企业赞助、义卖拍卖活动等。 第二十条 本俱乐部经费使用必须符合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目标或筹款承诺,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以本俱乐部名义筹集的所有经费,包括会员基本捐赠、会员专项捐赠、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纳入中国扶贫基金会的统一财务管理系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审计、社会监督及本俱乐部会员监督。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俱乐部章程在试行一个阶段后,依据实际需要可再行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须充分考虑会员、扶贫中国行爱心俱乐部各委员会的意见,经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2006年1月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