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推出与版权局不同卡拉OK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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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5:26 新京报 | |||||||||
文化部继版权局之后推出卡拉OK管理系统 K歌一曲如何收费?文化部同版权局各有各的说法。 本报讯 继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之后,文化部网站昨日公布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有关内容。该项目负责人认为,系统所使用的精确计次、点播付费的自主版权交易将使著作权人的收益更加精确和明晰。 版权费用双方协商
“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是经文化部批准,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承办的。作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该系统将对所有卡拉OK经营场所以及其他单位实行免费接入、免费服务。按照自愿加入、尊重权利主体自主选择的原则,对各类版权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免费开放。曲库中被下载的卡拉OK产品只有被点播才能收费,不点播不付费。 该系统收费办法指出,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卡拉OK产品提供者和卡拉OK场所经营者自行进行交易,自主选择收费付费方式。收费者是卡拉OK产品提供者,然后再自行按照约定分配给词曲作者以及其他权利人。付费者是卡拉OK场所经营者,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和付费方式付费。作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该系统将对所有卡拉OK经营场所以及消费者实行免费接入、免费服务。 经营者可自建曲库 凡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经过完整授权使用的合法卡拉OK音像制品经营者都可以免费进入这一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建立属于自己的曲库或者参与共建曲库,然后以曲库的形式进入公共服务平台。产品数量太少、不具备建库条件的,也可以散歌的形式进入公共服务平台。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不自建曲库。 作为承办单位,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要负责3项工作,一是该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二是起草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三是建设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并提供技术支持维护及其他有关服务工作。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王荟 -对话 点几次歌就收几次钱 文化部项目负责人杨广立表示卡拉OK管理系统不会同版权局之前公布的收费办法冲突 新京报:建立这套系统的目的是什么? 杨广立:一方面是便于文化内容方面的管理,另外一方面是希望卡拉OK经营者和著作权人双方能够通过这套系统实现双方共赢。 新京报:这套系统与国家版权局之前公布的KTV收费办法相比,有什么区别呢? 杨广立:那个是模糊收费,就是以营业额为依据收费。这套系统的收费则是更加精确和透明的,一首歌被点播了几次,就收取几次的钱,点播次数多的歌曲它的著作权人收益就大。 新京报:都是收取版权费,是不是与版权局之前公布的收费办法冲突? 杨广立:应该不会。因为版权局那边是由两个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代表著作权人来收取这个费用,如果没有加入这两个组织的著作权人就没有了收益,而这套系统则是个人和集体都能参加的。 新京报:双方目前有这样的合作意向吗? 杨广立:我个人认为合作使用这套系统还是有可能的。 新京报:推广这一系统的时间安排怎样? 杨广立:年底之前完成在青岛、郑州、武汉3个城市的试点工作,明年开始向全国推广。 新京报:系统的接入和使用都是自愿的,那么它的权威性如何体现? 杨广立:这套系统的权威性在于文化主管部门对于文化内容的权威,进入系统了,就证明其内容的健康、合法。 部门说法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两部门尚未正式接洽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文化部或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有关人员并未与版权局就建立“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事宜正式接洽。 负责人表示,收取版权使用费是使用者和权利人双方的民事活动,版权局只是从管理层面进行审批。 此前,在国家版权局的新闻记者座谈会,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说,对于著作权的监管、费用标准制定和收费都是版权局的职责范围,文化部并不能收取著作权费用。 卡拉OK涉及到文化市场和版权两个系统,前者属于文化部的管理范围,后者则属于版权局的管理范围,两者之间不可相互替代,“双方面工作可相互促进,并行不悖,殊途同归”。 专家观点 北大政府管理学院金安平教授:焦点在于版权人是否最终获益 北大政府管理学院金安平教授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强调,一个政策出台,其重要衡量依据是取向和背景,要看该政策是否参考了国外的同类情况。 金安平说,对歌曲和图像进行收费,这是应该的,那么这个钱是不是真的就到了版权人手里呢?这是收费办法应该回答的问题。 金安平说:“这样一个关涉公共利益和法律规范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却缺乏事前甚至事后的沟通和协调,这是令人遗憾的。希望这个系统的启动真正能够坚持‘收费主体是具体著作权版权人,缴费主体是相关的文化娱乐场所’的原则,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服务和支持。这才是服务型政府应该做的。金安平表示,在执行过程中缺乏细则政策是难以落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