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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民警转卖报废警车续:警务督察展开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8:06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延安讯(记者周清任建飞)本报昨日刊发了《肇事车逃逸案牵出警车转卖黑幕》的消息后,引起了延安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该局党组成员、纪检书记王管良立即要求督察支队介入调查此事,并尽快将结果上报。

  昨日下午,记者从公安系统一名警务督察人员处了解到,富县公安局倒卖报废车违反多项规定,虽然他们与这起肇事案没有直接关系,但是车辆是从他们那里倒卖出去的,也应
负有间接责任。据他介绍,警车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富县石油安全保卫大队将警灯和警牌摘掉,然后出卖,如果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就违反了规定。

  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一位负责人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什么人倒卖已报废的黑车,肯定是违法行为。该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而富县公安局石油安全保卫大队在将报废警车卖给雷涛前,将“陕O0819警”的号牌和该车行驶证交给了县交警大队,根本就没有机动车回收企业出示的报废车登记证书。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倒卖已报废的黑车虽然是违法行为,但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对报废车辆的相关规定中,却找不到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理条款。“这在法律上是个空白,期待完善。”

  富县公安局局长孙俊虎昨日表示:“将尽快把事情调查清楚,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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