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9:5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据新华社电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经过多方征集意见,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强调“平等保护”
第五次提交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继续强调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平等保护。草案提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限 草案五次审议稿增加了对土地承包期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小区车位归属有新说法 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