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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禁毒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8:39 法制日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开始审议禁毒法草案。这表明,我国将对禁毒工作进行立法规范,并通过立法支持“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

  禁毒形势仍十分严峻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因此党和国家对此一贯高度重视,立法机关也
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行政法规: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1月和2005年8月,国务院先后制定《强制戒毒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但是,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禁毒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境外毒品大量流入我国境内,对我国的禁毒工作带来严重威胁。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屡禁不止。国内吸毒人员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因吸毒而感染

艾滋病
病毒
及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诱发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问题不断发生。截至2005年9月,在全国累计报告的13.56万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40.8%是因静脉注射毒品而感染。毒品严重的地区,男性吸毒人员中80%有抢劫、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女性吸毒人员中80%有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指出,为了遏制毒情发展和消除毒品危害,有必要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禁毒的专门法律。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共8章78条,主要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毒品管制、预防和宣传教育、社会帮教戒毒、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禁毒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

  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的要求,草案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落实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需要强有力的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在立法机关对草案进行的立法调研中,各个方面特别是禁毒一线工作部门反映很强烈的一个问题,就是认为禁毒工作机构不应仅是协调机构,而应该是主管禁毒工作的实体。国家禁毒委员会应该是国务院领导我国禁毒工作事权统一的专门机构。为此,草案规定:“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禁毒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

  完整体现禁毒工作方针

  我国禁毒工作的实践证明,“四禁”工作方针是十分正确的。为此,草案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措施具体化,比较完整地体现了“四禁”并举的工作方针:

  在“禁种”方面,明确规定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负有禁种责任。

  在“禁制”方面,重点规定禁止制造或者非法传授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配方以及制造方法;及时处理公民关于非法制毒活动的举报;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加强监督,实行行政许可和定期查验制度;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情况时,立即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在“禁贩”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以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场所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内容的警示标志,并建立巡查制度。

  在“禁吸”方面,要求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防范吸毒行为,重点规定禁止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他人介绍、提供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除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没收吸食、注射的毒品和器具外,予以隔离戒毒(即强制戒毒),隔离戒毒后又复吸的,可以送强制矫治场所强制矫治戒毒(即劳教戒毒)。

  在严格管制毒品的同时,草案还设专章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定期向社会通报毒情和禁毒情况

  禁毒工作重在预防。为了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草案对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作了规定:

  一是国家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毒品监测、禁毒信息系统和禁毒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毒情和禁毒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政府和地方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禁毒宣传教育基地。

  二是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电、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单位、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三是飞机场、火车站、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四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五是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落实禁毒宣传教育和禁毒防范措施的义务,建设无毒社区、无毒乡村和无毒家庭。

  六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员应当对未成年人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

  吸毒是违法行为也是病态行为

  为了有效降低复吸率、提高戒断率,需要在吸毒行为的多重属性上取得共识,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戒毒措施。经反复研究,各有关方面在吸毒行为定性问题上认识趋于一致,即:吸毒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定程度的病态行为。

  社会帮教戒毒是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基本措施,各地已经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了大力推进社会帮教戒毒,草案对此作了规定: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鼓励志愿人员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对参与社会帮教的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公安机关对经检测确认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后,应当责令其戒毒,并及时通知吸毒人员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将吸毒人员列为社会帮教对象,责成其与有关组织和个人签订帮教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会帮教戒毒措施。

  ———有急剧戒断症状的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脱瘾治疗。

  ———规定戒毒脱瘾医疗属于公益性事业,并对戒毒脱瘾医疗业务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作了原则规范。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戒毒工作需要开办戒毒康复场所,使戒毒人员在无毒环境中巩固戒毒成果,对社会力量开办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的,地方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帮助和扶持。

  ———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否则给戒毒人员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部门应当为戒毒人员的入学和就业给予指导。

  对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作出规定

  戒毒强制措施的适用和管理是草案起草过程中立法机关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当自行戒毒难以奏效时,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戒毒和强制矫治戒毒措施。

  草案在归纳现行做法的基础上,对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作了规定:

  一是界定了应当接受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的范围,明确了隔离戒毒的时限为3个月至6个月。

  二是对公安机关隔离戒毒的管理措施作了规范。

  三是对被解除隔离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以及在隔离戒毒期间脱逃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并规定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依照强制性教育矫治的法律规定执行。

  四是规定依法被解除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的人员,3年内不得脱离戒毒社会帮教。

  此外,为了加强禁毒国际合作,草案对禁毒国际合作的原则、内容和工作机制,禁毒联合侦查、国际核查等具体措施作了规定。

  本报北京8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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