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官员称飞行员不是国有资产应允许自由流动(2)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3:59 国际在线 | |||||||||
关键词:赔偿 飞行员“身价”还会上涨 ●国有公司别漫天要价
虽然应该允许飞行员自由流动,但飞行员究竟要付出怎样的代价才能获得许可自由流动?说到这个话题的时候,作为“挖脚”方的民营航空,也就是承担飞行员“跳槽”高额赔偿金的“新东家”的代表,春秋航空飞行部总裁助理兼招飞办主任的陈根章甚至有些激动:“我们希望国有航空公司的老大哥‘放一马’,不要漫天要价。” ●最高索赔1200万元 连续参加过民航总局和华东局召开的飞行员流动研讨会的他得知,飞行员“身价”可能还要涨。 之前,民航总局联合其他四部委在2005年5月发出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中规定,飞行员要参照70万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但“8月3日华东局召开的研讨会中提出,还要划分标准提高支付费用标准。”陈根章说。据他所知,如果要辞职,中型飞机的飞行员要支付210万赔偿金,大型飞机的飞行员要支付350万赔偿金,而重型飞机的飞行员要价更高,达到490万元。 而实际上,飞行员辞职引发天价赔偿金额已经不是秘密。数年前,陕西省劳动仲裁委开审的一件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天价赔偿纠纷,可能会让人瞠目结舌。飞行员杨某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曾引来1200万元的高额索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