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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伙人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6:23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27日讯记者赵颖、常红报道: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于此法适用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李飞介绍说,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企业形式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其他具有企业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直接适用
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类是非企业形式的,如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附则的规定,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指出,在合伙企业法当中,新增加的这项规定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它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这也是适应“入世”以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需要的一个重要举措。

  在今天刚刚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上,合伙企业法以160人赞成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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