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失职导致企业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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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8:2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刘晓莉 齐中熙)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如再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完)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