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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制定与立法法相衔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7:54 中国网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制定与立法法相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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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制定与立法法相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义埙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制定与立法法相衔接

《法制日报》记者提问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制定与立法法相衔接

《北京青年报》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7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本次记者会的实录。

  [阚珂]: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刚刚闭会,会议通过了《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这三部法律,我们举行这场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回答记者提出的与这三部法律有关的问题。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义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

  乔晓阳先生负责回答有关《监督法》的问题,严义埙先生和李飞先生负责回答有关《合伙企业法》的问题,安建先生负责回答有关《企业破产法》的问题。

  请记者提问时用语简练、明确,一次提问最好不超过两个问题。现在,请记者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法制日报记者。关于《监督法》我有两个问题,一是《监督法》的制定工作为什么会历时20年才出台,二是《立法法》有关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有一些规定,《监督法》在这方面有没有新的内容?

  [乔晓阳]:

  首先向大家报告一下,刚刚闭会的第二十三次常委会到会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法》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获得通过。为什么制定了这么长时间?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或者说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的划分。

  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他们的工作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从国家体制来讲,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所以,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出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准确地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问题,所以需要时间,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监督法》高度重视,反复研究,慎之又慎,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在这些大量深入、细致工作的基础上,各方面对人大的监督工作和制定《监督法》的认识越来越统一,所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初审的基础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经过三次审议,今天得以通过,所以用了这么长的时间。

  《监督法》的第二个问题,关于《立法法》已经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了规定,《监督法》有什么新的规定?《立法法》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所以《监督法》作了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在这个基础上,《监督法》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第一个内容,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等,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为了解决这一类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第二个内容,《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应用法律时作出的解释,也就是我们说的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司法实践当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运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实也存在着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了《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谢谢!

  [阚珂]:

  下一个问题。

  [北京青年报]:

  谢谢主持人,我是北京青年报的记者。我有两个关于《合伙企业法》的问题:一是“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适用范围是如何确定的?二是关于专业服务机构,具体的范围包括哪些?除了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律师事务所吗?其他的还有哪些?谢谢!

  [李飞]:

  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也先通报一下刚才会议上的表决结果,出席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160人赞成,仅有1票是没有按表决器。《合伙企业法》的起草工作最初是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来负责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后,经过三审顺利通过。

  你提到的“有限责任合伙”,现在在这部法律里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但是翻译成外文还是用你刚才说的这个词。这是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就是刚才你提到的专业机构。比较典型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次在《合伙企业法》当中,新增加的这项规定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它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这也是我们适应“入世”以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需要的一个重要举措。

  但是,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在这部法中把它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企业形式的,比如说刚才提到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会计师事务所,还有建筑师事务所等其他具有企业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直接适用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类是非企业形式的,如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附则的规定,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谢谢!

  [严义埙]:

  我再补充一点。刚才说的哪些专业组织能够适用这部法,有许多都是由专门法规范的,比如说,律师事务所我们一般认为它不是企业,所以就不是直接适用,但是可以借用其中的规则。

  [阚珂]:

  下一个问题。

  [美国之音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美国之音记者,想请问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是不是也适用于国外的公司?另外一个问题,关于人大代表是不是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在地方进行调查和研究。谢谢!

  [安建]:

  刚才这位先生问的是《企业破产法》是不是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美国公司,我的回答是都适用,只要是中国境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我们的《破产法》都适用。

  [乔晓阳]:

  你是不是问了人大代表个人能不能到地方进行视察、调查研究?这个问题是这样的,这次通过的《监督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首先把这个名称和它规范、调整的范围跟你说明一下。这部法律中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多数都照应了人大代表的活动,比如吸收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形式要向人大代表通报等等。你提出的这个问题是由我国的《代表法》来规范的,《代表法》规定一般人大代表都通过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集体的视察,但是代表个人也可以持代表证进行视察或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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