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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建:新破产法与原法相比有三大特点(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7:54 中国网
安建:新破产法与原法相比有三大特点(组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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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建:新破产法与原法相比有三大特点(组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


安建:新破产法与原法相比有三大特点(组图)

香港亚视记者提问


安建:新破产法与原法相比有三大特点(组图)

《中国青年报》记者提最后一个问题


  [阚珂]:

  下一个问题。

  [经济观察报记者]:

  我想问一个《合伙企业法》的问题,《合伙企业法》对风险投资做了哪些规定?对于促进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创新、个人创业都会有哪些作用?

  [严义埙]: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合伙企业法》这次修改和增加了一章内容,即有限合伙。大部分的风险投资都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进行投资活动需要两样东西,一是有资金,二是资金投下去以后,有人拿去赚钱,负责管理。但是在现实社会当中,能够管好投资的人不一定有钱,而有钱的人不一定会投资,在这种情况下,这次修订《合伙企业法》把“有限合伙”加进去,就使得这两部分能够结合起来。在采用有限合伙制时,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他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代价取得资金管理权。这些管理人的信用,是他能不能做好管理工作的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另外,风险投资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其中有一个好处,就是有很大的灵活性。

  大家知道,风险投资的领域很多,各领域风险情况也不一样,所以必须有一个比较灵活的组织管理体制,才能够应对这样的风险,以减少损失。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管理人的激励可以由所有的合伙人来商量,有限合伙制对风险投资管理人的激励给了很大的自由度。最后一个特点是在税收上,风险投资可以利用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通过这种政策,可以避免所得税的两次征收。

  [阚珂]:

  我们请香港记者提一个问题。

  [第一财经电视频道记者]:

  谢谢主持人!不过我不是香港记者,我是来自第一财经电视频道的。我有两个问题,关于《企业破产法》,一个企业如果到了濒临破产的境地,他可以选择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我们想了解怎么来确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也就是技术标准是什么?第二个问题,关于《企业破产法》中对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很多规定,比如在材料当中提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度”,我们想了解一下这句话怎么理解?

  [安建]:

  一个企业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破产清算,什么情况下重整,新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这个有明确的规定,第2条对破产原因、重整原因有规定,企业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并且缺乏清偿能力的,这种情况下应破产清算。重整是新设立的一个制度,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请重整。法院判定是破产清算,还是重整,一个是根据申请目的,到底是申请破产清算,还是申请重整,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和重整原因作出判断。申请的是破产清算,又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的原因,法院就裁定破产清算。申请的是重整,又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整原则,那么就判进行重整。

  第二个问题,金融机构破产问题,金融机构破产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破产法只对金融机构破产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了规定,这一条规定的意思就是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金融风险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的规定,对这些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整顿措施的时候,为了保证风险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避免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来抢先取得这些金融机构的财产,使这些整顿措施无法进行,所以《破产法》专门作了一条规定,对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对这些被整顿的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可以终止。谢谢!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的问题是问给安建先生的,是关于《企业破产法》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了《企业破产法》,我们知道现在已经有一个《企业破产法》在执行了,新的《企业破产法》与老的规定相比,有什么新的特点?第二个问题,我们建立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什么具体的现实意义?

  [安建]:

  对于你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我要先说一句,你的提问甚为准确。你的问题是,新制定的《企业破产法》与我们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的比较。前提是我们现在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前一段时间,我看到有的媒体说,我们现在还没有《企业破产法》;有些西方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理由之一,也说我们没有破产法律制度,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我国早在1986年就制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从1988年就开始施行了;199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又设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的法人企业。另外,国务院还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制定了涉及国有企业破产的一些特殊事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依照法律的规定,出台了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十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已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审理了十多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怎么能说我们现在还没有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呢?

  当然,由于当时的实际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还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企业破产问题的需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包括首先是认真总结我们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也研究借鉴国外破产法律制度的有益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新的《企业破产法》。讲到新的《企业破产法》的特点,我认为最突出的有以下三点:

  一是新的《企业破产法》,不论是对破产实体问题的规定,还是对破产程序问题的规定,都更加明确、具体。法律条文的数量由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六章四十三条,增加到现在的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为我们处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是新增设了企业重整制度的规定。目的是对一些因各种原因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实施重整,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

  三是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按照“新老划段”的制度安排,在保证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先清偿的同时,兼顾担保制度的稳定,维护交易安全。对这个问题,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已作了充分的说明,这里就不再具体讲了。

  第二个问题,关于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对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什么重要意义,我想至少有以下三点:

    第一,《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有竞争就会有失败。对竞争失败、以至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企业,按什么办法来清偿债务,以保证所有债权人都能公平受偿,使竞争失败的企业能够有序退出,使经济秩序能够保持正常呢?这就要靠破产制度来解决问题。

  第二,刚才已经讲了,通过破产重整制度,有可能使哪些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得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东山再起,从而减少失业,减少因破产清算造成破产财产贬值所引起的社会财富的损失。

  第三,有利于促使债权债务关系的及时处理。在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对其实施重整或破产清算,可以防止因此造成债务清偿的久拖不决,防止因债务链的继续拉长造成连锁反应,危及经济稳定。

  [香港亚视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想问一个问题,关于授权特区政府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为什么在这次人大常委会中没有进行表决?其实有列席的代表引述开会的常委,对于这个决定案具体落实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我想请问,在下一次常委会之前会不会对这个议案作出一些修正,以消除这些常委的疑虑,赶在明年7月1日通车之前,能够落实“一地两检”在法律方面的问题?

  [乔晓阳]:

  这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授权议案和所附的决定草案代拟稿是初次审议。在初审当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地认为,为了缓解内地与香港陆路通关的压力,方便两地人员的经贸往来,推进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作出授权是必要的,大家赞成。大家认为,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但是由于这是一个新的事物,所以委员们对授权议案以及所附的决定草案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授权决定十分重要,会后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与有关部门一起进行调查研究,把这个授权决定草案修改、完善好,提请下一次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谢谢!

  [阚珂]:

  预定的时间到了,我们提最后一个问题。

  [中国青年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青年报的记者。我有一个问题提给乔晓阳秘书长。在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实效方面,为什么说《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法律文本当中,这种针对性和加强监督的实效性是怎样体现出来的?谢谢!

  [乔晓阳]:

  可以通过以下规定来看《监督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说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

  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比如对政府工作中,像“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对“两院”工作当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样一些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业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意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通过上述这些《监督法》的规定,应当说,这部《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谢谢!

  [阚珂]:

  谢谢各位,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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