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一年内换购住房须交纳税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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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0:31 中国新闻网 | |||||||||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30日就二手房所得征收个税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据介绍
该负责人还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据光明日报;温源) 相关专题:国六条调控房地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