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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一年内换购住房须交缴税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2:46 新京报

  税务总局:不提供房屋涉税资料的,可将住房转让收入1%-3%定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

  本报讯(记者郭少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最初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
的,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所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释说,对
二手房
所得征收个税政策进行完善和细化,主要出于三个因素考虑: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
个人所得税
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该负责人还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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