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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妃红:木子美没有伤害别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19:13 南方人物周刊
黄妃红:木子美没有伤害别人

木子美在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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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木子美们,中国人已见怪不怪

  -黄妃红

  如果要写一部中国近现代风化史,木子美绝对是一个不可省略的人物。2003年,26岁的媒体从业人员木子美博客门事件爆出,其影响波及之广,或许当年仅有“非典”可以相提并论。这一切都出乎当事人的意料。

  “我做着在自己看来很正常的事,甚至不明白为什么别人要惊讶,木子美怎么就出名了呢。”木子美的真身李丽说,“我其实很迷糊。像在天空飞行,忽然就撞上了摩天大楼,就变得举世瞩目,很莫名奇妙。”

  “我想正常地工作,普通地生活,但这已经不可能,那时几乎每天都有境外媒体来采访我。不断有人打来骚扰电话,发来短信,一些男人赤裸裸地问你上不上床。”

  

木子美事件在成为大众茶余饭后谈资的同时,也成为学者和评论家们研究议论的样本。有人痛心疾首,有人畏如虎狼,有人唾骂不休,有人津津乐道,也有人呼唤宽容,而绝少有人若无其事。

  正如华人圈内知名的两性文化学者蓝怀恩所说,如果木子美的“性爱日记”发生在今天的欧洲,大家会当她是个人行为,不可能浪费那么多的公共资源谈论她。而我们往往将个人隐私放在道德范畴内加以论断,没有尊重他人个别行为(以不伤害他人身心为前提)的人文底蕴。“这点就如同过去大众看待婚外恋或同性恋从十恶不赦到现在不那么大惊小怪一样。木子美不过是用自己的身体,再次挑战我们社会对多元性活动的矫情。其实不管她目的如何直白,都比不上更多祸国殃民的自利行为危害社会更大,何需花这么大的力气质疑或羞辱一个女人的身体自主权呢。”

  尽管还没达到欧洲的宽容程度,但纵向比较,相对于并不久远的从前,中国社会对木子美们的态度已经有了天壤之别。换到十多年前,木子美的网络日志,简直就是一个不打自招的犯罪口供。这并非危言耸听。

  1990年代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编纂的《刑事犯罪案例丛书》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列在“流氓罪”条目下:“被告人王XX,女,先后勾引多名男子与其乱搞两性关系。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

  对这样一个曾经指导中国各地司法机关的案例,中国第一位研究性问题的社会学家李银河曾分析道,此类法律不仅从个人有权利处置自己身体的人权角度看是错误的,而且从女权角度看也是不可容忍的。

  这一案件的罪名是“勾引多名男性与其乱搞两性关系”。首先,怎么能够确认是女性勾引了男性,而不是男性勾引了女性?在两性的非婚性行为中,双方负有同等责任,为什么要单方面判女方的罪?如果说这样判决的理由在于这个女人是一个人同多个男性发生性关系,又有什么证据证明和她发生性关系的那些男性全都只有她一个性伴?如果其中的男性有除她之外的性伴,是否也应当按同罪处理?其次,一个女性有没有权利同“多名男子”发生两性关系?这是一个女性的基本权利问题。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是惩罚。

  今天,木子美有过之而无不及的行为,远离了罪与非罪的视野,而仅仅限于道德的争论,这是中国社会文明的巨大进步,也反映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人在性观念和性行为领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李银河在一篇评论木子美现象的文章里说,“木子美”是一个证据,她证明:第一,中国社会的性行为规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为人不齿甚至可能触犯刑律的行为已经可以登堂入室了;第二,人们的性行为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前性行为大量发生,其中甚至有所谓“一夜情”;第三,人们的性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从传统观念立场上看完全不能容忍的现象,人们也开始接受和容纳了。”

  木子美为她的举动付出了代价,她被迫从原单位辞职,也被迫弃用“木子美”这个笔名。更为持久和深刻的影响是,她几乎被全国人民打上了问题女“性”青年的印记,成为一个性符号,而她人性中丰富和平凡的一面则完全被忽视了。这个女子后来“自愿”地被逼上了“性革命”道路,玩同性恋,开性爱播客,但引发的反响已无当年景象。面对社会上越来越多的木子美们,中国人已见怪不怪,因为,她们,还有他们,并没有伤害到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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