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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日常生活使用刀具不在管制之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15:00 中国网

  同时,各地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设计了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地宣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危害性及涉爆涉枪典型案例,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公安机关共张贴了《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通告》1900万份,发送了有关宣传资料等数千万份。8月14日至20日,全国省、市
、县三级公安机关统一开展了“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宣传周”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媒体记者随警即时进行现场报道,公布举报奖励办法,翻印、张贴公安部《通告》,广泛悬挂横幅,开设宣传板报,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发起宣传攻势,人民群众参与专项行动的积极性明显增强。

  期间,公安部迅速派出了由治安管理局、警务督察局、刑事侦查局派员组成,中央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的督导组,对山西、山东、河南、广东、云南五个重点地区进行了检查督导,同时安排记者对河北、辽宁、湖北、湖南、四川进行了采访,有力地促进了宣传、收缴攻坚战的深入开展。

  专项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治安、刑侦、交通、法制、宣传等部门全警动员,协同作战,广大民警不畏艰险,英勇奋战,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动人事迹。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充分估计了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加强了对所有参战民警的教育培训,使他们掌握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安全常识,熟悉检查工作方案和安全要求,确保了没有发生涉及民警人身伤亡的意外事故。

  第三,介绍一下专项行动的下一步工作措施。

  总的来看,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态度坚决,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社会反响良好。当前随着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虽然公开非法生产、销售管制刀具和仿真枪的已得到有效遏制,但此类违法活动并未从根本上禁绝;一些非法生产、销售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窝点为逃避打击,行为更为隐蔽,查处取缔难度加大,彻底予以查禁、收缴的工作仍很艰巨;个别地方在查处案件上仍存在不深入,深挖犯罪、追查源头工作力度不大、不彻底的问题。

  现在距离专项行动结束还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要实现专项行动的预期目标,夺取宣传、收缴、整治和查处打击四项攻坚战的最后胜利,任务还十分繁重艰巨。近日,我部已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再加一把劲,以更加坚定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掀起新一轮的整治高潮。主要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巩固扩大专项行动成效。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紧紧抓住刚刚开学的有利契机,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积极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开展“远离管制刀具”的校园宣传教育活动和清查收缴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严重危害,动员教育学生主动交出携带的各类管制刀具,努力创良好学习、成长环境。同时,对专项行动以来查实的群众举报线索,要务必落实、兑现奖励,并进行广泛宣传。此外,还要加强对收缴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集中销毁的宣传工作,继续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要继续加大收缴力度,力争做到收缴务尽。对已关闭的煤窑矿山、易发生贩卖仿真枪和管制刀具的小商品市场等重点单位、场所、部位,要反复进行排查收缴,坚决防止反弹。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要以市、县为单位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区域性的集中收缴统一行动,坚决消除死角死面,进一步扩大专项行动成效。

  三要继续强化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力争做到隐患必除。对专项行动中已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要逐一复查督促整改到位,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坚决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确保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整改率达到100%。同时,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抓好新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继续大力推进民用爆炸物品和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严格规范和落实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强化对硝酸铵、仿真枪、管制刀具的源头治理,巩固专项行动成效。

  四要继续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坚决堵塞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流散社会。要按照“六不放过”的工作要求,无论是在收缴工作中,还是在侦查破案上,都要切实加强循线追源工作,坚决端掉制贩窝点、打掉销售网络,切实做到深挖彻底、打击有力,努力在专项行动结束前,再查破、查结一批涉爆涉枪涉刀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一批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分子。

  最后,希望新闻媒体、各位记者朋友一如既往地关心、宣传专项行动和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以及管制刀具管理工作。同时,严正告诫那些企图进行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认清情势,丢掉幻想,消除顾虑,珍惜机会,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私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积极检举揭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争取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下面,我很高兴回答各位记者朋友提出的涉爆涉枪涉刀问题。

  [武和平]:

  闫正斌局长刚才就涉爆涉枪涉刀的有关情况做了介绍,在座的两位是负责此项行动的主要人员,同时负责打击的刑侦局的张桂勇处长也来到了发布现场,大家的有关提问可以请他们二位回答。

  [东方早报记者]:

  关于爆炸品,比如说枪支,我们很清晰是什么概念,但是管制刀具我个人认为,作为公民,其认识可能有点不清晰,现在很多水果刀也做得非常长、非常大,拿出去也可以杀人。还有比如说旧货市场的清朝的刀具,对这个问题能不能给我们一个清晰的概念。

  [闫正斌]:

  关于对管制刀具的管理,83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对部分管制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管制刀具主要是指匕首、三棱刮刀,还有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的剑刀。同时,对管制刀具的生产、销售也做了一些规定,现在通过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刀具的生产环节已经备案了,销售也建立了登记制度。对管制刀具的持有问题,也按照暂行规定都做了规定,比如说对匕首,作为专业狩猎人员、野外地质勘探人员可以持有。总的原则是,管制刀具可以持有,工作需要可以持有,非因工作需要持有应该主动交给公安机关。刚才这位朋友提到水果刀、一些小的日常生活用的刀具,包括老百姓用的菜刀,都不在管制刀具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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